(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2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6)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2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忠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原審第三人上海益暉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華。
原審第三人高忠德。
上訴人高忠華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5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高忠華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準許。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高忠華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高忠華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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