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高行終字第60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9-13)
(2013)滬高行終字第6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區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上訴人張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行初字第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被上訴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黃浦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黃浦區政府于2013年3月5日收到張某要求獲取“黃府征(2012)2號”文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黃浦區政府經審查后,于同年3月22日作出黃府信息(答)2013第3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張某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已在“上海黃浦”門戶網站(www.huangpuqu.sh.cn)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政府文件欄目中主動公開,建議其上網查詢。同日,黃浦區政府向張某郵寄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張某不服,以上述答復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平、公正、便民原則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黃浦區政府重新作出答復。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黃浦區政府提供的“上海黃浦”門戶網站的網頁截圖,黃浦區政府已在其門戶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張某申請獲取的“黃府征(2012)2號”文件。黃浦區政府據此答復張某,建議其上網查詢,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張某上訴稱,黃府征(2012)2號文在“上海黃浦”門戶網站上主動公開的地方有兩處,而且網頁截圖內容是不同的;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一般是不需再依申請公開的,但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依申請予以公開,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黃浦區政府辯稱,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方式,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且被上訴人已主動公開,故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符合上述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黃浦區政府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和答復的法定職責。2013年3月5日,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張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同年3月22日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為“黃府征(2012)2號” 文件。被上訴人收到申請后,經查該信息已在“上海黃浦”門戶網站(www.huangpuqu.sh.cn)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政府文件欄目中主動公開,故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答復上訴人,建議其上網查詢,并無不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為由,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判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答復,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人
代理審判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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