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0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2-4)
(2013)黃浦行初字第308號
原告胡某。
被告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錢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胡某不服被告某中心作出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不予認定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某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胡某,被告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錢某、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中心于2013年9月17日依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條、《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職權依據],滬勞保養發(2000)某號《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通知》、〔78〕勞護字某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法律適用依據],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不予認定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
原告訴稱:其于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在原上海吳涇化工廠、現上海吳涇化工有限公司從事有毒有害的放射性同位素γ射線工作,從事該工種者可享受每年一次市總工會組織的有毒有害工作人員療養、每年休假一個星期、每月營養補貼等特殊待遇,所以原告上述工作經歷應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不予認定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2013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將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被告審核后發現,根據滬勞保養發(2000)某號《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行業特殊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于本行業所屬單位,其他行業和單位不能參照執行。原告原工作行業是化工行業,根據〔78〕勞護字某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的規定,同位素工種并未被納入其范圍。故化工行業從事同位素工作的人員,不能參照其他行業的標準辦理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認定。此外,原告原工作單位于2000年6月9日經原上海閔行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單位登錄特殊工種崗位復審表》中亦未將x射線和γ射線工種列入特殊工種崗位范圍。因原告要求將上述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缺乏依據,被告遂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不予認定原告上述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辦理情況回執。被告認為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經開庭審理,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胡某于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在原上海吳涇化工廠從事同位素放射工作。2013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將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被告于同日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不予認定上述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分別提交的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辦理情況回執》、原告的放射工作人員證、原告工資表、《干部履歷表》、《上海吳涇化工總廠1990年企業自費增資審批表》、《企業職工標準工資審批表》、《大中專學校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干部工資級別登記表》,被告提交的《個人特殊工種崗位登記表》、上海吳涇化工有限公司黨委辦于2012年6月13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復、上海吳涇化工有限公司經原上海閔行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單位登錄特殊工種崗位復審表》、〔78〕勞護字某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被告負有核定本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職能。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告提出申請將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被告依法受理后,于同日作出不予認定原告上述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針對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是否屬于特殊工種,本院認為,根據〔78〕勞護字某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中化工行業特殊工種的范圍規定,原告所從事的同位素γ射線工作并未在內。另上海吳涇化工有限公司經原上海閔行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單位登錄特殊工種崗位復審表》中,原告所從事的同位素γ射線工作亦未被列入。被告據此根據滬勞保養發(2000)某號《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不予認定原告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原告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鮑 浩
代理審判員 陳佳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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