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5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2-10)
(2013)黃浦行初字第358號
原告鄭某。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顏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原告鄭某訴被告某局(以下簡稱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顏某某、何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程序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適用法律依據],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鄭某,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不適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出答復。
原告訴稱: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了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被告以“三不”處理,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訴請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的原申請內容不明確,經補正后,申請內容依然不清晰,不能指向特定的文件,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再予以處理。被告作出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6月13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開“名稱:房地產行政機關主體、行為依據記錄,文號:某,其他特征描述:被申請人1958年11月作出接管公私合營銀行名下房產的行政行為之前,將申請人祖父鄭某某為戶主的一戶,某路XXX弄XXX號整幢房屋定為經租性質而收取房租的依據。指作為出租人的房地行政機關主體資格和實施出租的政策法規依據。公私合營銀行1952年成立,1955年接管、轉移登記913弄區域房產”的申請后予以受理。因認為原告申請內容不清晰,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要求原告補正。被告在補正中認為,其申請內容明確,不補充文件名稱、文號和其他特征,不更改。被告于2013年7月3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將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作出答復。被告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遂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不適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出答復。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10月16日決定維持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補正告知書及補正材料、延期答復告知書、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掛號信回執、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補正告知、答復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經本院查明,原告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籠統、沒有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等,被告認定原告的申請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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