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6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2-9)
(2013)黃浦行初字第369號
原告江甲。
原告江某。
原告江乙。
被告某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第三人某局。
原告江甲、江某、江乙不服被告某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甲,被告某府的委托代理人邱某,第三人某局(以下簡稱: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府于2013年6月5日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房屋征收部門第三人某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告江甲、江某、江乙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本市松江區某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72.81平方米,價值人民幣564,641.55元,基地優惠價人民幣451,714元和某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72.81平方米,價值人民幣564,641.55元,基地優惠價人民幣451,714元和某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70.67平方米,價值人民幣546,632.45元,基地優惠價人民幣437,306元。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同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人民幣1,220,280.92元結算差價,原告戶支付第三人差價款人民幣120,453.08元。二、第三人給予原告戶不選購本項目就近安置房源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面積獎勵費人民幣146,300元,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簽約搬遷獎勵費按搬遷日期結算。三、原告戶應當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上海市黃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辦理移交手續。
原告江甲、江某、江乙訴稱,被征收房屋所在某(西塊)地塊應當適用拆遷,且該地塊的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等征收活動均存在問題,被訴征收補償決定錯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被告某府辯稱,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被告所作的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第三人某局述稱,其訴訟意見同被告一致。
經審理查明,系爭被征收房屋本市順昌路XXX號舊里公房原承租人周某2011年7月15日報死亡后,承租人未發生變更。該房屋租賃部位為底層北間和二層亭子間,居住面積19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積29.26平方米。該房屋內有戶口簿兩本,一本戶籍戶主為原告江某,另有在冊戶口一人即原告江甲。另一本在戶籍戶主周某報死亡后,在冊戶口為一人即原告江乙。被告某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黃府征[2012]某號房屋征收決定,對系爭房屋所在某地塊(西塊)的房屋決定征收,并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7月16日簽約率達到80.1%,征收決定繼續執行。第三人某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上海市黃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2013年5月24日,第三人以其與原告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為由,報請被告作出補償決定,并提交了相關材料。被告受理后,通知于2013年5月29日召開協調會,原告戶出席會議卻未能達成協議。被告遂于2013年6月5日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查明系爭房屋經上海富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底層北間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24,254元,二層亭子間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24,061元,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作出的鑒定報告維持了上述估價結果。而某地塊(西塊)項目評估均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25,861.08元,故原告戶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220,280.92元;另可得不選購本項目安置房源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面積獎勵費人民幣146,300元,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等。另用于房屋產權調換時以原告戶3人計算。被告為此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內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滬府復征決字(2013)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的補償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由黃府征[2012]某號房屋征收決定、第三人組織機構代碼證、上海市黃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房屋征收協議書、上海富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估價機構選舉結果的公告、關于某地塊(西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和委托書、房屋資料摘錄單、摘錄戶籍資料、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送達回證、房地產市場評估均價標準的公告、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征收估價分戶報告單及送達回證、原告戶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試看單及送達回證、房地產評估鑒定申請受理通知單、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公函及鑒定結果報告、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征詢單及送達回證、告知單及送達回證、談話通知及送達回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單位空屋調用單和房屋供應協議、房源供應聯系單、房屋面積計算成果表及房源表、協商記錄、滬黃房征補報〔2013〕某號報告及送達回證、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審理會議簽到、審理協調會筆錄、陳述書及委托書、簽報單、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和公示照片、滬府復征決字(2013)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滬府發(2012)某號文、滬房管規范征〔2012〕某號文、黃府規〔2012〕2號文和滬房管規范保〔2012〕某號文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第三人因與原告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向被告報請作出補償決定。被告受理后,核實了相關材料,組織召開審理協調會,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其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規政策以及涉案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原告戶以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支付原告戶其他應得補貼及獎勵費用,該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規范正確,未損害原告戶的合法權益。原告雖提出相應異議,但原告就房屋征收決定提出的意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原告也未能對被告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形成有效質疑,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江甲、江某、江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江甲、江某、江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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