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8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2-10)
(2013)黃浦行初字第388號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劉甲。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乙。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劉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某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29日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信息。2013年10月11日被告作出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原告認為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在原告居住地塊從事房地產開發,理應具有開發資質等級證書,被告就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錯誤。原告故訴請法院撤銷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后,經檢索,查實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申領暫定資質等級。原告申請時段無相關信息,據此答復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且在此之前,被告答復原告提出的其他信息公開申請時已告知過上述情況。故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9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29日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被告受理后經過檢索,認定原告申請的信息被告未獲取,遂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1年5月4日,被告向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告提交的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郵寄回執、滬房管(外字)第某號《暫定資質證書》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對相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答復、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29日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政府信息。被告經過查詢檢索,查實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申領了暫定資質等級證書,原告申請時段無相關信息。進而作出該信息不存在的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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