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33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12-20)
(2013)崇行初字第33號
原告施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某室,住某市某縣某鎮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原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某室,住某市某縣某鎮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縣某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某縣某鎮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施某乙,鎮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某縣某鎮司法所工作人員。
原告施某甲、陳某某訴被告某縣某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兩原告以繼續收集證據為由自愿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施某甲、陳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施某甲、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施某甲、陳某某減半負擔。
審 判 長 沙衛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施德昌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史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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