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36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12-17)
(2013)崇行初字第36號
原告朱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路某號某層某室。
原告呂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路某號某層某室
原告金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劉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俞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莊某某,局長。
原告朱某等6位原告訴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劃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朱某等6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朱某等6位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金某某、呂某某、俞某某、劉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朱某、金某某、呂某某、俞某某、劉某某、徐某某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沙衛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王興邦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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