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37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12-17)
(2013)崇行初字第37號
原告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倪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龔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黃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施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陳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董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龔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季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龔某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施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郁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郁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陳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倪某乙,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鄉某村第某小隊。
原告張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張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黃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陸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莊某某,局長。
原告朱某某等24位原告訴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規劃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朱某某等24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等24位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倪某甲、龔某甲、黃某甲、金某某、施某甲、陳某甲、董某甲、龔某乙、宋某某、季某甲、龔某丙、施某乙、郁某甲、郁某乙、陳某乙、倪某乙、張某甲、沈某某、張某乙、楊某、季某乙、黃某乙、陸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朱某某、倪某甲、龔某甲、黃某甲、金某某、施某甲、陳某甲、董某甲、龔某乙、宋某某、季某甲、龔某丙、施某乙、郁某甲、郁某乙、陳某乙、倪某乙、張某甲、沈某某、張某乙、楊某、季某乙、黃某乙、陸某某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沙衛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王興邦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