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閔行初字第68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9-12)
(2013)閔行初字第68號
原告李a,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原告曹a,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A局,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韓a,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a,男,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莊a,上海B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a、曹a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A局(以下簡稱A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之后進行補正,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并于次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a、曹a,被告A局的委托代理人顧a、莊a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A局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李a、曹a出具編號為滬閔房管公開××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收到了原告要求獲取“貴機關存檔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的申請,被告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答復原告,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原告向上海市××區××鎮人民政府咨詢。
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依據:1、××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3、延期答復告知書及國內掛號信函收據;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國內掛號信函收據。以上證據證明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對原告的申請進行了相應的答復。5、職權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6、法律依據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原告李a、曹a訴稱:原告因要求知曉居住地業主委員會管轄區域內商鋪歷年收支及利潤流向情況,向小區業主委員會書面申請要求查閱上述資料,但被無理拒絕。原告于是起訴該業主委員會,但法院數次以缺少主體材料為由退回原告起訴狀。為獲取業主委員會資格材料,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到被告處要求獲取該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被告拖延至同年6月6日才作出答復,原告對被告所作的答復有異議,理由如下:一、依據物業管理相關條款規定,被告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以及運行管理或其他事務負有監督管理之職責,故原告的訴求應屬其職責權限范圍;二、依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凡與公民有利害關系且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依法公開;三、依據行政機關公文管理相關規定該政府信息被告須留有備份。原告認為被告以不屬公開職責權限為由,拒絕提供原告申請的信息,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滬閔房管公開××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判令被告予以公開原告書面申請獲取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
原告未提供證據。
被告A局辯稱:2013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要求獲取“貴機關存檔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的政府信息。被告收悉后,向原告出具了收件回執,于2013年5月16日向原告送達了《延期答復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即2013年6月6日作出書面答復,當日即根據原告要求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其進行了送達。《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由此可見,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被告制作并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據此,被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原告進行了答復。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職權依據沒有異議,對被告適用的法律依據有異議,認為雖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是由鎮政府制作,但該信息在被告處是存在的,被告有備案,根據便民原則,被告應予以公開。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原告李a、曹a向被告A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貴機關存檔的××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的政府信息。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達了《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將延期至2013年6月7日前予以答復。2013年6月6日,被告作出了本案訟爭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原告,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原告向上海市××區××鎮人民政府咨詢。原告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后不服,在起訴期限內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被告提交的《閔行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延期答復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國內掛號信函收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告A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作出相應答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本案被告收到原告李a、曹a的申請后,確認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非被告制作,依法不屬于其負責公開,為此作出了滬閔房管公開××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原告向上海市××區××鎮人民政府咨詢,該答復符合上述規定。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延長期限內作出本案訟爭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送達原告,程序合法。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a、曹a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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