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4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7-31)
(2013)浦行初字第149號
原告嚴某。
委托代理人陳杰。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惠南派出所。
負責人宋銀華。
委托代理人儲勇軍。
委托代理人孫小恒。
第三人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嚴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嚴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惠南派出所戶口行政管理一案中,因發現本案原告嚴某對被告于2003年7月9日對第三人王某某的母親嚴某某作出的戶籍管理行為已提起行政訴訟,現該案正在審理中,而本案的審判須以該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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