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212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3-10-29)
(2013)徐行初字第212號
原告鄭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xx室。
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區xxx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吳xx,局長。
委托代理人魏x,男,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歐xx,女,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第三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區xx園區xxx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陸xx,總經理。
原告鄭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核準號000000012xxxxxxxxxxx《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x,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x、歐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載明:經審查,xxx公司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予以備案。備案事項:董事、監事、經理;原備案內容:董事曾x、董事長鄭x、監事會主席鄭A、董事王xx、監事蒲xx、董事鄭b、監事王x、監事梁xx、董事何xx、董事潘xx、董事朱x、監事方萬x、董事蔡xx、總經理鄭x、董事李xx;本次備案內容:董事張xx、董事余xx、董事戴xx、董事長黃xx、董事黃x、董事李x、董事兼總經理陸xx、監事會主席鄭A、監事蒲xx、監事王x、董事朱x、董事李xx、監事方萬x、監事梁xx。
原告訴稱,原告為x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xx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告提交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2012年1月6日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中并未提出過董事等備案事項,且材料中所使用的公章皆系偽造。原告曾告知被告xxx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材料均在原告處保管,而被告在明知公章等材料系虛假偽造的情況下,仍予以備案。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規定的要求,對xxx公司的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屬違法行政,嚴重失職,請求撤銷被告向xxx公司作出《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xxx公司于2012年1月向被告提出公司董事等備案申請,提交了申請材料。被告經審核認為xxx公司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遂予以備案,請求維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未到庭。
被告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出示了下列證據及法律依據:1.xxx公司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2.xxx公司內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告;4.xxx公司說明;5.xxx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6.xxx公司2010年度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7.托管公司股東名冊;8.(2012)x民二(商)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十四條。
經質證,原告表示xxx公司的備案申請不是與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同時提出的,按規定必須提交公司備案申請書,現申請材料中缺少該文件,還缺少股東大會記錄和公司營業執照,并且材料中使用的公司公章也系偽造。
原告就其訴訟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1.xxx公司檔案機讀材料;2.xxx公司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3.xxx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4.xxx公司股東要求被告查處黃xx等提供虛假企業變更年檢資料行為的信件;5.關于2011年8月26日市工商局召開會議的證明;6.被告致xxx公司蔡xx等人舉報件的答復;7.xxx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8.國家工商總局《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沒有異議,但對其所要證明的內容表示不予認同。
經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xxx公司系成立于1997年4月25日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原告為x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0日,xxx公司向被告提交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材料,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及董事、監事、經理備案。同年1月17日,被告向xxx公司出具了《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及《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對法定代表人予以了變更,并對董事、監事、經理予以備案。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內資公司備案通知書》。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本市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依法具有核準變更(備案)登記的職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規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調整董事、監事、經理申請備案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登記附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文件;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查,xxx公司向被告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及董事、監事、經理備案的同時,提交了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材料。被告經審核后認為xxx公司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遂予以備案,并無不當。原告提出xxx公司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公司公章系偽造等依據不足,其訴請本院難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聞安
審 判 員 張 瑾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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