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8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9-4)
(2013)浦行初字第183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彥峰。
委托代理人應慧琴。
委托代理人徐明。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以下簡稱浦東工商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年7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應慧琴、徐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投遞舉報信,反映其在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購得香酥紫薯、香脆薯片有質量問題,屬無證生產。要求被告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及供貨單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理:在法定期限內就舉報事項作出處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向原告出具法律文書;要求被告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將案件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原告,并給予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獎勵;要求被告責令兩被舉報人限期召回訴爭食品,并給予被舉報人沒收2年該訴爭食品違法所得及生產經營工具并處罰款等;要求被告責令兩被舉報人賠償原告10倍購貨款并退還消費者購貨款項及承擔該次申訴舉報費用;責令兩被舉報人在公共媒體發布產品召回聲明,并對所有購買訴爭產品消費者退還購貨款及賠償10倍購貨款。被告接到舉報信后予以立案并展開調查,因案情特別復雜,經二次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目前案件正在辦理查處過程中。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購買香酥紫薯、香脆薯片,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后,即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舉報,要求被告進行處理。被告接到舉報投訴后,僅在2013年1月17日告知原告已經立案調查,但至今被告未作出處理,構成行政不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案件的處理期限有嚴格的規定,被告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因此,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舉報事項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庭審中,原告出示其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提交的舉報信,證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被告對銷售有質量問題食品給原告的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及供貨單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作出處理等。
被告浦東工商局辯稱,被告收到原告舉報信,然后立案并展開調查,在合理期限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告知原告。根據法律規定,本案因案情特別復雜,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現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原告舉報的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是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總公司承擔,所以被告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被告正在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庭審中,被告出示以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1、劉某某申訴舉報信及其附件、申訴登記信息表、立案審批表,證明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將舉報信等郵寄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月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發給被告,經過初步調查,發現百味林涉嫌違法行為,故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2、浦東工商局舉報書面答復、受理消費者申訴案件送達回證,證明被告已對原告的舉報予以立案并告知原告。3、市工商局交辦批復,證明因為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地在上海市黃浦區,下設分支機構較多,故市工商局指定該案由被告管轄。4、協助調查函2份、復函2份,證明本案涉訴食品生產廠家在福建省,該食品廠生產許可證的問題需要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調查,2013年2月25日被告郵寄協助調查函,福建質監局回函作出了答復。之后經被告調查,發現本案涉訴食品生產日期是在該食品廠的生產許可證換證期間,于是被告又向福建省質監局發函查詢,福建省質監局回函認定換證期間生產食品屬于無證生產。5、現場檢查照片和筆錄,被告于2013年1月6日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作的現場筆錄及對產品拍攝照片,證明涉訴的兩個產品是該門店銷售的。6、被告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員工胡遠芳作的詢問筆錄、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涉訴食品廠家相關證明材料,證明被告就原告舉報的兩款產品向被舉報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和調查。7、被告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員工李玉峰作的詢問筆錄、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證明被告就原告舉報的兩款產品向被舉報人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和調查。8、情況說明和其他證據材料,證明涉訴食品生產廠的生產許可證到期后,該食品生產廠又于2012年9月20日申辦新證,2012年12月6日辦出新證,還可證明被告一直在調查取證。9、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2份,證明該案在辦案期限臨近屆滿前,第一次被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0天,之后因該案案情特別復雜,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同意繼續延長辦案期限,該案未設定辦案期限。10、被告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作為被告的職權依據及執法的程序依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承認收到原告的舉報信。原告對被告的受理消費者申訴案件送達回證有異議,回證上所記錄的五項材料原告均未收到,原告只收到一個書面答復。其他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對被告的職權無異議,對被告出示的執法程序依據也無異議。
根據以上庭審調查及原、被告雙方對證據的質證,本院對事實作以下分析認定:被告于2013年1月4日,接到原告舉報信,反映其在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購得香酥紫薯、香脆薯片有質量問題,屬無證生產。要求被告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及供貨單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理等。被告經初步調查,認定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欽洋路店是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分支機構,并于2013年1月14日對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地在上海市黃浦區,因此,市工商局將該案指定由被告管轄。被告立案后對涉訴產品及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向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出協助調查函等。2013年4月7日,該案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0日,至2013年5月13日止。因案情特別復雜,2013年4月27日,該案經被告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繼續延長辦案期限。期間,被告將立案等情況告知了原告。目前,該案尚在調查處理過程中。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無證生產的食品系在流通領域內被發現,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有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被告接到原告的投訴舉報后,先進行初步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予以立案,然后展開進一步調查。由于本案案情特別復雜,被告在對本案的辦案期限作30日延長批準后再次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案件的辦案期限繼續延長。被告的該執法程序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目前,被告正在對該案進行查處,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由于本案未設定辦案的最終期限,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