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4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11)
(2013)浦行初字第246號
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錢建輝。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
委托代理人陳玨。
委托代理人王敬。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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