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4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1)
(2013)浦行初字第248號
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
委托代理人李國勇。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彥峰。
委托代理人應慧琴。
委托代理人李斯奇。
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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