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7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18)
(2013)浦行初字第272號
原告吳某某。
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法定代表人裴光。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某以被告承諾履行相應職責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姚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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