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7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1-22)
(2013)黃浦行初字第272號
原告王某。
被告某府。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某府工作人員。
第三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
第三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第三人曹某。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某府(以下簡稱某府)所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某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證據和依據。因某局(以下簡稱某局)、張某、曹某與本案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7日、1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某府的委托代理人邱某,第三人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第三人張某、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府于2013年4月23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滬府發〔2012〕某號文)之規定以及征收項目補償方案,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房屋征收部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原告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本市某室,建筑面積69.18平方米,價值1,347,626.40元人民幣(以下貨幣單位同),基地優惠價1,320,674元。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同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961,695.99元結算差價,原告戶支付房屋征收部門差價款358,978.01元;二、房屋征收部門給予原告戶不選購本項目安置房源補貼30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使用面積補貼100,000元,面積獎勵費100,85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簽約搬遷獎勵費按搬遷日期結算;三、原告戶應當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上海市黃浦第五房屋征收事務所辦理移交手續。
原告王某訴稱:系爭地塊的簽約率沒有達到85%,不能進行房屋征收,相關房屋征收決定違法。被告沒有辦理委托評估手續,某地產評估機構沒有資格為原告戶進行評估。另外,被告作為房屋拆遷裁決公告送達地址也并非拆遷范圍內。綜上,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行政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
被告某府辯稱:相關房屋征收決定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某地產評估機構系拆遷基地居民推選出的具有評估資格的單位,第三人某局因與原告戶協商不成,向被告報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依據房屋征收法律規范和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綜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第三人某局述稱: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
第三人張某、曹某述稱:同意原告的起訴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本市某地塊(西塊)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于2012年6月2日作出對該地塊的黃府征〔2013〕X號房屋征收決定,并確定了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第三人某局為房屋征收部門,其委托上海市黃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原告戶承租的本市某號公有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圍內,該房屋類型為舊里,用途為居住,租賃部位為二層后閣樓,公用部位曬臺,使用面積13.10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20.17平方米。該戶有在冊戶口三人,為原告、第三人張某(系原告兒子)與曹某(系原告外甥女)。
第三人某局于2012年6月13日組織投票選舉出上海某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為房屋征收估價機構,并予以公告。評估機構對某地塊(西塊)房屋征收范圍內居住房屋的平均單價進行評估,為25,861.08元/平方米,又經評估被征收的原告戶承租房屋房地產單價為23,818元/平方米,因低于評估均價,故對原告戶的承租房屋房地產單價按25,861.08元/平方米計。第三人某局向原告戶送達估價分戶評估報告后,原告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第三人某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股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2013年1月5日原告頭表示對評估單價有異議,需要鑒定,但拒絕在《要求鑒定意見征詢單》上選擇和簽字。2013年1月9日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股價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前往原告戶房屋現場勘查,原告戶表示不需要鑒定,致使專家無法進入房屋,被征收補償估價分戶報告鑒定予以終止。第三人某局根據《實施細則》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核定原告戶可得貨幣補償款417,294.39元,價格補貼156,485.40元,套型面積補貼387,916.20元,合計961,695.99元;另可得不選購本項目安置房源補貼30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使用面積補貼100,000元,面積獎勵費100,85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等。第三人某局查明第三人張某系本市某房屋產權人,故確認原告戶可購房人數為2人,并提供了本市某室(建筑面積69.18平方米,價值1,347,626.40元,基地優惠價1,320,674元)和本市某室(建筑面積67.85平方米,價值1,321,718元,基地優惠價1,295,284元)兩處房源供原告戶二擇一。但原告戶未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成補償協議,第三人某局遂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告某府報請作出補償決定。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召開協調會,原告、第三人張某出席但未能就征收補償達成協議。被告經審查核實了相關證據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后,認定第三人某局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原告戶本市某室一套并結算差價等的具體安置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滬府發〔2012〕某號文之規定以及征收補償方案,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3〕某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原告戶后,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張貼。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仍不服,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第三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房屋征收協議書、房地產估價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關于某地塊(西塊)房屋征收估價機構選舉結果的公告、關于某地塊(西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委托書、公房租賃憑證、房屋資料摘錄單、戶口本復印件、居民戶籍資料摘錄表及房地產登記信息、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送達回證、房地產市場評估均價標準的公告、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單及送達回證、征收補償方案、房屋試看單及送達回證、房地產評估鑒定申請受理通知單、要求鑒定意見征詢、情況說明、終止鑒定通知、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征詢單及送達回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產權證明和估價報告、協商記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報告、第一次審理協調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第一次審理協調會簽到及記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簽報單、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照片等證據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滬府發〔2012〕某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某府關于印發黃浦區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印發<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的通知》等依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被告某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第三人某局因與原告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報請被告作出補償決定。被告受理后,核實了相關材料,組織召開審理協調會,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據《實施細則》以及涉案項目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原告戶以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支付原告戶其他應得補貼及獎勵費用,該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規范正確。第三人張某他處有產權居住房屋,被告根據原告戶的人員結構情況,給予一套三房一廳房屋安置,可以滿足該戶的居住需求,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亦具有合理性。另外,據以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房屋征收決定,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其合法性。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周鴻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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