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上訴人鄭某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25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鄭某,被上訴人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5月3日,市規土局收到鄭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土地登記申請書,自1990年至2008年房地行政機關拆分之前,土地登記申請者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而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上海市延安中路XXX弄XXX號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信息的書面記載。包括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記錄!笔幸幫辆质芾砗螅J為鄭某申請內容不明確,于同月6日要求鄭某補正。經鄭某補正后,市規土局審查認為,鄭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資料,應當按照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的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查閱。遂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滬規土資信公(2013)第0248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鄭某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信息范圍,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其公開的具體程序可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向地塊所在地靜安區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查閱申請,并告知了聯系地址。鄭某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8月1日決定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鄭某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市規土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滬規土資信公(2013)第024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并責令市規土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市規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市規土局在收到鄭某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政程序合法。因鄭某申請公開的是涉及其居住房屋所在地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的相關申請文件,市規土局認為屬于房地產登記資料的范疇,其查閱另有規定,遂告知鄭某應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規定進行查閱并無不當。鄭某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鄭某上訴稱: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由被上訴人制作的,根據“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應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公開相關信息。被上訴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規土局辯稱: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信息范圍,應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公開,公開具體程序可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的規定向靜安區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查閱,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告知了具體聯系地址。被上訴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無不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由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登記回執、補正信息公開告知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及其郵寄憑證、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及其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具有對當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于2013年5月3日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要求上訴人予以補正,經上訴人補正后,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執法程序合法!渡虾J姓畔⒐_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資料信息,上訴人應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的程序規定進行查詢。被上訴人據此予以答復并向上訴人告知了靜安區房地產登記機構的聯系地址,其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