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24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8)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2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3)松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A,被上訴人甲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甲單位收到A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該局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遂于同年2月16日向A郵寄《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要求A明確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2013年2月21日,甲單位收到A郵寄的補正后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為申請獲取“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顯示拆遷范圍以甲單位規劃紅線為準,請提供如下信息:1、請提供該規劃紅線圖;2、拆遷的四至范圍及拆遷范圍的總面積”的信息。次日,甲單位向A郵寄松規土信延(2013)1號《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延期答復。隨后,甲單位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松規土信(2013)2號《信息公開答復告知書》(以下簡稱:《答復書》),告知A,其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并提供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即滬松府土[2010]122號、滬松府土[2010]133號、滬松府土[2010]131號、滬松府土[2010]136號文件及四份證明拆遷四至的紅線圖。A不服,以甲單位提供的信息均不符合其申請的內容要求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甲單位作出的《答復書》,責令甲單位提供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如下信息:1、該規劃紅線圖;2、拆遷的四至范圍及拆遷范圍的總面積的真實可靠完整的信息。
原審認為,甲單位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甲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根據A的申請所作的答復、提供的涉及大型居住社區某基地[即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的滬松府土[2010]122號、滬松府土[2010]133號、滬松府土[2010]131號、滬松府土[2010]136號文件及圖紙,均系針對A的申請內容而作,A所稱《答復書》均不符合其申請的內容要求、訴訟中提供的四份圖紙與先前提供的圖紙不一樣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需要指出的是,A混淆了大型居住社區某基地拆遷范圍與該基地內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許可證所涉及的拆遷范圍之間的區別。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A負擔。判決后,A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A上訴稱:被上訴人甲單位未按上訴人申請提供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涉及的規劃紅線圖,被上訴人提供的略圖不符合上訴人的要求。大型居住社區某基地的拆遷范圍與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許可的拆遷范圍是一致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甲單位辯稱:被上訴人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作出《答復書》,職權依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甲單位仍以一審時已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依據證明其作出《答復書》的行政行為合法。本院就被訴《答復書》進行了全面審查,并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意見后確認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被上訴人甲單位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依法進行答復的法定職責。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上訴人A向被上訴人申請公開“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顯示拆遷范圍以甲單位規劃紅線為準,請提供如下信息:1、請提供該規劃紅線圖;2、拆遷的四至范圍及拆遷范圍的總面積”的信息。被上訴人經查詢,根據上述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書》,答復上訴人其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并提供了相應的政府信息即滬松府土[2010]122號、滬松府土[2010]133號、滬松府土[2010]131號、滬松府土[2010]136號文件及四份證明拆遷四至的紅線圖,并無不當。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甲單位提供的系略圖,未按其申請提供滬松房管拆許字(2010)第10號拆遷證涉及規劃紅線圖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A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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