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行初字第129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11-4)
(2014)徐行初字第129號
原告朱慎立。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劉鐵,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慶珍,上海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慎立訴被告上海市徐匯區環境保護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朱慎立,被告上海市徐匯區環境保護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慶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網上致信市政府,申請環保部門解決徐匯區冠生園路某弄居民住宅區附近建材店的金屬切割等噪聲污染。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網上答復原告,表示經現場監察該店的招牌名稱叫“滬杰玻璃店”,門牌號為欽州南路某號臨,實際經營加工鋁合金業務,無工商營業執照,平日加工鋁合金發出的噪聲影響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是無證經營,因此建議居民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取締其無證經營行為。而事實上圍繞小區附近共有8家建材門窗店,分布于小區周邊,發出的金屬切割噪聲整日不休,嚴重損害小區居民身心健康,被告卻只現場監察了1家。原告認為被告雖然對原告申請給予答復,卻不履行保護原告健康權、人身權的法定職責,知道附近居民受到“滬杰玻璃店”加工鋁合金發出噪聲影響的違法侵害,卻以無證經營為由,將矛盾推給工商部門。而根據《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具有法定義務應對“滬杰玻璃店”的違法行為給予查處。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并在調查知道原告和小區居民的健康權、人身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后,在《信訪條例》規定的60日法定期限內,應當作為且能夠作為而不作為,即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因而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依照《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履行查處居民區附近金屬切割高噪聲等商業經營活動的法定職責,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通過徐匯區環保局網站主動向全社會公開進展和結果;2.被告行政道歉。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行政道歉,就行政不作為使冠生園路某弄及周邊小區數百戶家庭、上千名居民健康權、人身權受到嚴重侵犯道歉。行政道歉全文須在刊登前得到原告簽字認可,須在判決生效后兩周內刊登;3、被告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給予原告舉報獎勵。
被告辯稱,對于原告的信訪投訴事項,被告依據《信訪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了處理,履行了信訪答復義務。舉報獎勵的歸口部門為市環保局,不是被告。被告對原告的信訪投訴事項處理合法,履行了環保部門應履行的職責,不存在不作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道歉和給予舉報獎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就其訴訟主張出示了下列證據:1.編號為滬網[2014]0028340舉報信及被告回復;2.編號為滬網[2014]0050585舉報信及被告回復;3.編號為滬網[2014]0052116舉報信及被告回復;4.編號為滬網[2014]0053635舉報信及被告回復;5.編號為滬網[2014]0056104舉報信及上海市環保局回復;6.編號為滬網[2014]0066162舉報信;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如何確認無照經營行政處罰相對人主體的復函》;8.徐匯區污染源行政處罰名單;9.上海紅樓商行和上海昕昊食品經營有限公司柳州路店的企業基本信息;10.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保信息公開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11.《徐匯區開展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一、四部分。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1沒有異議,認為證據2-6與本案無關,證據7-11系網上復印件,不予質證。
被告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及法律依據:1.原告2014年4月25日的網上信訪件及被告信訪處理意見;2.被告2014年6月9日的排污許可證、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現場監察單;3.被告2014年8月20日檢查拍攝的照片;4.被告致電原告的電話記錄單;5.被告2014年8月20日向上海特金裝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匯區滬利彩鋁門窗經營部出具的約談通知書;6.被告2014年9月5日對上海市徐匯區滬利彩鋁門窗經營部等的現場檢查筆錄;7.被告2014年9月5日、9月10日向上海市徐匯區滬利彩鋁門窗經營部等出具的約談通知書;8.《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上海市信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七條、《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第五條、第七條。
經質證,原告表示被告現場只檢查了“滬杰玻璃店”,沒有檢查相鄰的其他店,發現“滬杰玻璃店”正在進行鋁合金加工,為何不對該店進行檢查和約談。被告的筆錄顯示,7家涉嫌違法的店鋪實際加工鋁合金,而金屬切割是鋁合金加工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鋁合金加工包括進行金屬切割,筆錄對現場是否有鋁合金加工切割,有幾名執法人員,在現場多少時間,都沒有記錄。被告提供的兩家店鋪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均沒有鋁合金加工,而7家店鋪均承認經營范圍包括鋁合金加工,是無證經營或者超出經營范圍,應對其進行處罰并移送工商部門。
綜合庭審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事實:2014年4月25日,原告網上向上海市長信箱去信,反映徐匯區冠生園路某弄居民住宅區附近有多家建材店,常年發出金屬切割等高噪音,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請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解決。網上信訪中心遂將原告的信訪件轉交被告進行處理。2014年6月9日,被告對欽州南路某號臨進行了現場監察,發現該處一招牌名為“滬杰玻璃店”的實際加工鋁合金,噪聲較為嚴重,無證經營。2014年6月18日,被告網上答復原告,告知經現場監察“滬杰玻璃店”,實際經營加工鋁合金業務,無工商營業執照,平日加工鋁合金發出的噪聲影響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建議居民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取締其無證經營行為。之后,原告就要求環保部門解決居民住宅區附近金屬切割高噪聲污染,及被告在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中不作為,又多次網上向市長信箱去信舉報反映。2014年8月20日,被告檢查拍攝了涉嫌店鋪照片,并向上海特金裝潢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匯區滬利彩鋁門窗經營部發出約談通知書。9月5日,被告對徐匯區滬利彩鋁門窗經營部、德飾佳門窗裝潢店等7家店鋪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均有經營鋁合金加工業務。同日,被告向7家店鋪發出約談通知書,目前正在查處中。原告現以被告對其信訪舉報事項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所發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并予查處。原告信訪舉報,要求環保部門解決冠生園路某弄居民住宅區附近多家建材店金屬切割高噪聲污染。被告接原告舉報后,依法對涉嫌店鋪進行了現場檢查,然后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的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答復告知了原告,依法履行了信訪答復義務,并無不當。同時針對原告的舉報事項,被告則繼續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目前正在履職查處當中,尚未處理結束。原告認為被告不作為并應予行政道歉,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給予舉報獎勵,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環保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的規定》的規定,舉報獎勵的歸口部門為市環保局,非被告職能,原告該訴請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慎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聞安
審 判 員 張 瑾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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