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979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2-1)
(2014)嘉平刑初字第979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守滿。
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4月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俞志炎。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17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王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顧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王某及辯護人李守滿、俞志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1萬余條。
2、同年7月17日晚至7月19日上午,被告人蔡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1萬余條。
3、同年7月21日,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3萬余條。
4、同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2萬余條。
5、同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2萬余條。
6、同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2萬余條。
7、同年7月23日晚上至25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杭州市蕭山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13萬余條。
8、同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蔡某、王某駕駛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至平湖市,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群發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條數約5000余條。
經鑒定,二被告人使用的“偽基站”發送短信數量193782條。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蔡某處扣押浙a×××××廣州本田雅閣轎車一輛、行駛證一本及汽車鑰匙一把,諾基亞1110i、iphone4s、諾基亞c2、諾基亞1050手機各一部,機箱一個、電源轉換器一個、戴爾e5400筆記本電腦一臺、車載天線一根、電瓶一只、農業銀行的銀行卡一張;從被告人王某處扣押htc和iphonea1303手機各一部及工商銀行的銀行卡一張。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王某的工商銀行流水賬、手機qq聊天記錄、手機提取照片、搜查筆錄、檢測報告、情況說明、前科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王某單獨或共同利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強制向周圍手機用戶群發送廣告短信,分別造成19萬、17萬余用戶中斷通信終端,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二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二被告人當庭能自愿認罪,并有悔罪表現,也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但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過刑罰,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諾基亞1110i、iphone4s、htc手機各一部,機箱一個、電源轉換器一個、戴爾e5400筆記本電腦一臺、車載天線一根、電瓶一只、銀行卡二張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其余物品分別發還二被告人。
上述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蔡某、王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偉勤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沈丹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