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879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0-27)
(2014)嘉平刑初字第879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月26日轉取保候審。
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轉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曉雷。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1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肖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肖某及辯護人楊曉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17日期間,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駕駛汽車至湖州市德清縣、杭州市余杭區,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強制向周圍手機用戶群發送尚品宮自助烤肉、頂牛面道及其自己的廣告公司的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584174條。
2、201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及6月19日,被告人林某、肖某駕駛汽車至平湖市當湖街道、鐘埭街道等地,利用車內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強制向周圍手機用戶群發送嘉加夢家紡、羅萊家紡及老余杭美食廣告短信,共發送廣告短信480264條。
另查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林某處扣押手機一部,筆記本電腦、無線電發射設備各一臺。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手機短信照片、檢驗及檢測報告、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抓獲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或者伙同被告人肖某利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強制向周圍手機用戶群發送廣告短信,分別造成106余萬戶、48余萬戶中斷通信終端,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依法適用緩刑。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肖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三、偵查機關扣押的手機一部,筆記本電腦、無線電發射設備各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林某、肖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登峰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沈琳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