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834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4-9-5)
(2014)通刑初字第83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1,男,29歲(1985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3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4)7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1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三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劉×1在通州區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內,因孩子探視權問題與前妻董×1等人發生爭執,后引發雙方及家屬互毆,期間,被告人劉×1用拳頭將董×1母親段×(女,58歲)打傷,致段×右眼眶下壁骨折等,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二級;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劉×1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橋派出所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所接受訊問。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依法調解,當事人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即由被告人劉×1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段×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已執行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段×的陳述,證人董×1、董×2、劉×2、高×、徐×、吳×、柏×的證言,被告人劉×1的供述,視聽資料,照片,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診斷證明書、提取說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賠償協議書、案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1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1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1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1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考慮到本案其他具體情節,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劉×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王歡歡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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