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3955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4-12-3)
(2014)平民初字第03955號
原告閆×1,女,1967年9月2日出生。
被告閆×2,男,1970年3月2日出生。
第三人閆×3,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
原告閆×1訴被告閆×2、第三人閆×3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1、被告閆×2及第三人閆×3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1訴稱:我與被告系姐弟關系,和第三人系兄妹關系。原告母親2011年3月20日去世。父親于2010年5月29日去世。祖母于2012年3月去世。祖母和父親母親去世后遺產包括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三間,東側棚子三間。父親去世補貼22月工資46000元和祖母報銷醫(yī)療費20000元,都由被告掌握至今。原告回家,多次讓被告給罵出來,為了搶占遺產,被告沒了一點親情,為此原告既傷心又氣憤。母親去世后,祖母和父親的生活都是由原告悉心照顧,而被告不但不盡贍養(yǎng)義務,還咒罵父親,多次揚言脫離父子關系。父親去世后,祖母的收入每月3400元都由被告掌握,為了推脫責任,被告將祖母送進了養(yǎng)老院,養(yǎng)老院的費用每月1700元左右,余款都讓被告占為己有。先輩都去世,被告就占有全部遺產,原告回家都不行。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平均繼承父母平谷區(qū)×鎮(zhèn)×村×街7號院內遺產,包括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三間、東側棚子三間(共計價值1萬元)。2、平均繼承父親去世補貼(22個月工資46000元),祖母看病報銷錢20000元,原告繼承三分之一,即22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閆×2答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1、涉案房屋是1991年蓋的,最初只有北正房六間,是我父親和我一起蓋的,原告沒有參與。我是1993年結婚,西廂房是1995年我自己蓋的。東側棚子是為了安裝暖氣蓋的三間棚子,也是我本人蓋的,我父母沒有參與。后在庭審中又變更答辯意見為北正房六間是1989年碼磉,1991年蓋房。1989年我還沒結婚,當時我19歲,與我父母和祖母一起生活,房子是父母跟別人借錢蓋的,父母后來又把錢借給我,是給我蓋的婚房。西廂房三間是1995年我結婚之后蓋的,是由我和我愛人出資所蓋,父母沒有出資,是我哥哥給拉的水泥,自北正房建好之后我父母和祖母就搬到村里的另一處房子居住,我和我愛人結婚之后一直住在涉案房產處,1996年購買了樓房,搬到了樓房去住。1997年我父母把村里的另一處房子賣了,就又搬到涉案房產處居住。東側棚子是由父母為養(yǎng)羊所蓋。我父親與祖母都是1998年左右搬到涉案房屋居住。我所主張的北正房由我出資所建及西廂房是由我和我愛人出資所建的事實,目前已經沒有證據(jù),因為當年參與建房的人大都已經去世,在世的由于時間久遠也已經記不清楚。另外,涉案房屋如果有涉及到我祖母的份額,應該由我繼承,因為是我給祖母養(yǎng)老送終。最終經過考慮,我同意涉案爭議房屋由我們三人平均繼承,同意平均分配,我要求繼承北正房東側兩間、西廂房北側一間、東側棚子北側一間。2、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22個月的工資不是46000元,一共45620元,我父親單位農機駕校補的是20個月的工資,5000元喪葬費。原告有一份協(xié)議簽字,證明上述補貼與原告無關,父母喪葬費都是我和我哥哥花的,原告一分錢沒出。當時簽協(xié)議的時候已經跟原告解釋的很清楚,45000元包含我父親的補發(fā)工資和5000元喪葬費,當時是各方同意才簽字,因此不同意原告關于平均繼承父親去世補貼的訴訟請求。3、原告所主張的我祖母報銷的費用也不對,當時請護工也沒有報銷到20000元。祖母看病一共花費24000元,這24000元并不是都有票據(jù)。一開始這24000元是我墊付的,后來我姑姑從父親去世所留下的剩余的錢中給了我們20000元,現(xiàn)在所有報銷回來的費用一共只有2200元。而且原告訴狀上的時間也不對,我母親去世時間是2009年3月24日,父親是2011年3月20日去世,祖母是2014年1月23日去世,原告都說不清楚老人去世的時間。我祖母一直都是我們在贍養(yǎng),原告根本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不同意原告要求繼承祖母看病報銷費用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閆×3答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案爭議房屋中的北正房六間是我父母所蓋,我從1979年開始工作,工作之后我的工資是交給父母,蓋這六間正房的時候我已經在天津,我是1986年結婚,蓋房之前我已經結婚,但是蓋北正房的地基是拆除了我原來的三間半房子才給批的。蓋西廂房三間的時候我拉了水泥,參與了建設。西廂房三間是我父母在1996年所建,除了水泥西廂房的其他出資都是我父母出資,當時原告不在家,被告也沒有出資。東側棚子也是我父親所蓋,是為了養(yǎng)羊,蓋東側棚子原、被告都沒有出資,我給拉了一車水泥。我父母去世時候的費用都是我和閆×2負擔的,所以我父親去世后喪葬費45000元由我和被告平分,與原告無關,原告本人也在協(xié)議上簽字,我們在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與原告解釋的很清楚。我祖母的看病報銷的費用,我當時和被告說過,屬于我的份額我不要了。
經審理查明:王×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兒子閆×5,女兒閆×4。閆×5與王×芝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二子一女,長子閆×3、長女閆×1、次子閆×2。王×丈夫早已去世。王×與閆×5、王×芝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王×芝于2009年3月24日去世。閆×5于2011年3月20日去世。王×于2014年1月23日去世。
關于本案爭議房屋共包括: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三間、東側棚子三間。其中北正房六間的建房時間原告稱為1989年左右,且當時自己尚未結婚,與閆×2、父母、祖母一起生活,被告稱為1989年碼磉,1991年建房,建房時原告已經結婚,且由自己出資建成,蓋房期間自己與父母、祖母一起生活。第三人稱北正房為父母出資建設。西廂房三間原告及第三人均稱為父母建設,且建西廂房時原告已出嫁,第三人曾拉水泥。被告稱西廂房三間為自己出資建設,父母沒有出資。東側棚子各方均認可為父母出資建設。原告就其主張申請證人閆×4出庭作證,閆×4稱北正房六間是由閆×5與王×芝出資建設,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參與出資。西廂房三間及東側棚子均為閆×5與王×芝出資建設,蓋西廂房三間時第三人給拉過水泥。被告及第三人對自己主張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第三人均表示涉案爭議房屋應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平均繼承,被告亦同意對遺產部分平均分配。
經現(xiàn)場勘查,涉案爭議房屋共包含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三間、東側棚子三間,其中北正房六間共包含三大間,北正房、西廂房及東側棚子內放有生活用品及雜物,現(xiàn)涉案房屋均無人居住。
庭審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要求對房屋進行實物分割,關于具體的分割方式,原告要求北正房六間的東邊兩間歸其所有,其余的請求法庭酌定。被告亦要求北正房六間的東邊兩間、西廂房北邊一間、東側棚子北邊一間歸其所有。第三人要求北正房六間每人兩間,西廂房和東側棚子由其中兩個人平均分配,給未分到的人補償相應款項。
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平均繼承父親去世補貼,即22個月工資46000元一項,被告及第三人稱關于父親去世補貼,各方曾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提交協(xié)議作為證據(jù),協(xié)議載明:“閆×5喪葬費肆萬五千元整與閆×1無關,由閆×3、閆×2平均。閆×1同意。”原告認可該協(xié)議上簽字為本人所簽,并稱協(xié)議上所述的“喪葬費肆萬五千元整”即為其所主張的父親去世補貼。但是其在簽字時認為只有5000元的喪葬費,不知道還有22個月的工資補償,因此才在協(xié)議上簽字。原告起訴狀上所寫的46000元是大概算的數(shù)額。被告及第三人均稱簽訂該協(xié)議時已經與原告說的很清楚,協(xié)議中的“喪葬費肆萬五千元”包括父親的補發(fā)工資和5000元喪葬費。因為父母的后事都是被告與第三人處理,所以喪葬費和補貼沒有原告的份額,當時簽訂協(xié)議時已經將相關情況向原告解釋,原告才簽字同意。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其要求平均繼承祖母去世后報銷款項20000元的訴訟請求。
另,經本庭向閆×4釋明,閆×4明確表示涉案爭議財產中如有其份額,其放棄相應的繼承權利。案外人楊×(閆×2之妻)表示不參加本訴訟,如本案有可能涉及到她的財產份額,將其份額歸入閆×2名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閆×4書寫的聲明、說明、證明、峪口派出所及大官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人閆×4證言、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宅基地證明、戶口遷出證明,被告提供的照片、老年公寓入住合同及費用發(fā)票、社區(qū)服務中心相關文件、護工費用情況、戶口遷入證明、死亡及遺產簽字證明,分配協(xié)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所主張的涉案爭議房屋,共包括北正房六間、西廂房三間、東側棚子三間。根據(jù)各方當事人陳述,閆×5、王×芝生前并未給子女分家。建造北正房六間時,原告、第三人均認可被告與父母、祖母一起共同生活,本院不持異議。因當時被告已成年且參加工作,并與長輩共同生活,故本院認定北正房六間包含被告部分份額。原告稱自己當時尚未結婚,亦參與建設,因提供證據(jù)并不充分,且被告不予認可,第三人表示不知情,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西廂房三間被告稱為其本人與妻子共同出資建設,父母并未出資,因其就此項主張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且原告、第三人均不予認可,證人閆×4亦證明西廂房為各方父母出資所蓋,被告亦認可蓋西廂房期間與其父母并未共同生活,故本院認定西廂房為父母出資建設。東側棚子各方均認可為父母所建,本院不持異議。關于第三人在建西廂房與東側棚子時所拉水泥,原告與被告均予以認可,但因第三人婚后即居住于天津,未與父母及祖母共同生活,其所拉水泥應視為贈與行為。本案中,王×芝、閆×5、王×相繼去世后,王×女兒閆×4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則王×、王×芝、閆×5遺產應由原告、被告與第三人依法繼承。因各方均同意平均分割遺產,本院不持異議。因北正房六間含有被告部分份額,本院在分割房屋時在其應繼承的份額基礎上對位置予以照顧。各方均主張對房屋進行實物分割,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具體的實物分割方式,本院參考各方當事人意見,結合現(xiàn)場勘查情況及各方原享有份額、應繼承份額情況,綜合進行處理。關于原告所主張的父親去世工資補貼一節(jié),因庭審中原告認可分配協(xié)議中的簽字為本人所簽,該協(xié)議中明確寫明喪葬費肆萬五千元整與原告無關。故原告稱在簽訂協(xié)議時認為僅包括喪葬費五千元,不包含父親工資補貼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且被告與第三人均明確表示簽訂協(xié)議時已向原告解釋相關情況,故本院對原告此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所主張的要求平均繼承祖母去世后報銷款項一節(jié),因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表示撤回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市平谷區(qū)×鎮(zhèn)×村×街七號院內北正房西側兩間,西廂房南側一間、東側棚子南側一間歸原告閆×1所有。
二、北京市平谷區(qū)×鎮(zhèn)×村×街七號院內北正房東側兩間,西廂房北側一間、東側棚子北側一間歸被告閆×2所有。
三、北京市平谷區(qū)×鎮(zhèn)×村×街七號院內北正房中間兩間,西廂房中間一間、東側棚子中間一間歸第三人閆×3所有。
四、駁回原告閆×1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六百元,由原告閆×1負擔二百元(已交納),由被告閆×2、第三人閆×3各負擔二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飛飛
人民陪審員 陳朝虎
人民陪審員 陳友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韓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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