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83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3-12)
(2015)新民初字第583號
原告某某活動中心,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新華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該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某、陳某某,河北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某某活動中心與被告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某活動中心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某某活動中心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某某活動中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fù)擔(dān)65元。
審判員 許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錢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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