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67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3-9)
(2015)新民初字第467號
原告韓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韓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韓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國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翟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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