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8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3-10)
(2015)新民初字第458號
原告吳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陳巾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趙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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