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44號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5-2-9)
(2015)北刑初字第4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唐山市某局職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屈某,個體。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取保候審。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屈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屈某、被害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15時許,被害人陳某與呂某甲來到唐山市路北區瑞德數碼城一層被告人屈某所經營的雙華科技攤位,因被害人陳某在該攤位購買的導航儀售后問題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屈某的丈夫周某及姐夫辛某到場后,在瑞德數碼城門口附近再次與呂某甲發生爭執,后雙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屈某與被害人陳某互相廝打,致被害人陳某外傷性流產。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向法庭提供了呂某甲、辛某、周某等人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并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屈某的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請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屈某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承擔由于傷害行為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30萬元。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3年3月1日15時許,被害人陳某與呂某甲來到唐山市路北區瑞德數碼城一層被告人屈某所經營的某攤位,因被害人陳某在該攤位購買的導航儀售后問題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屈某的丈夫周某及姐夫辛某到場后,在瑞德數碼城門口附近再次與呂某甲發生爭執,后雙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屈某與被害人陳某互相廝打,致被害人陳某外傷性流產。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屈某的傷害行為被害人陳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344.53元,門診費1,104.09元,照片沖洗費30元,營養費450元,護理費506.52元,誤工費3,295.17元,法醫鑒定費610元,掛號費25元,合計為8,365.3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證人呂某甲、辛某、周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唐山市工人醫院收費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屈某犯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屈某應予賠償。鑒于被告人屈某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且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屈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醫療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365.31元。(此款已交付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梁慶松
代理審判員 劉宏博
人民陪審員 文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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