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刑初字第140號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1-27)
(2014)潞刑初字第140號
公訴機關(guān)潞城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成某甲,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申建玲,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成某乙,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1月14日由本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潞檢公刑訴(2014)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成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成某甲以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暉、白素云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玲、被告人成某乙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9時許,被告人成某乙在潞城市微子鎮(zhèn)馮村旯僵坡地里,與被害人成某甲妻子成某丙因搶種耕地發(fā)生爭吵、撕拽,后成某乙手持耙子追打趕來地里的被害人成某甲,致成某甲左側(cè)腓骨近端線性骨折,經(jīng)鑒定:成某甲肢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就前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成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26804.5元。
針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被告人稱其去借耙子回來之后,成某甲拿著石頭威脅其,其上前和成某甲爭奪石塊,然后其二人就撕拽搶耙子,隨后派出所的警車到了現(xiàn)場,成某甲看到警車來了,突然撒手放開了耙子,使其無意中將耙子丟在了路下地里,當時現(xiàn)場沒有其他人。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成某乙與被害人成某甲兩家系同村村民,成某乙之父與被害人成某甲關(guān)系甚好。幾年以前,兩家口頭商定被告人家的溝疆地和被害人家的旯僵坡地互相交換耕種。2013年農(nóng)歷7月份成某乙之父去世,兩家在商量將交換的土地再調(diào)換回各自家中耕種時產(chǎn)生矛盾糾紛。2014年春天,被害人成某甲家先在旯僵坡耕地內(nèi)播種下了玉米,玉米已開始出苗,同年5月2日9時許,被告人成某乙與其母親劉某某亦到該耕地內(nèi)播種麻子,成某乙與被害人成某甲妻子成某丙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撕拽。被告人脫身后到附近借一把耙子返回,途中與被害人成某甲相遇,成某甲便從地上撿起一石塊,二人發(fā)生撕拽、搶奪,二人在相互撕拽、搶奪石塊和耙子的過程中,致成某甲左腿部受傷。被告人看見有警車趕來,便將已搶到手的耙子丟棄至岸下地內(nèi)。經(jīng)醫(yī)院診斷及法醫(yī)鑒定:成某甲左側(cè)腓骨近端線性骨折;該肢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害人成某甲受傷后當日入潞城市人民醫(yī)院,共住院11天,因本案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療費3090.30元、門診醫(yī)療費96元、病歷復印費16.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50元×11天)、營養(yǎng)費165元(15元×11天)、護理費894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9661元÷365天×11天)、交通費300元,共計5111.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及附帶民事原告方當庭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jù)材料證明:
1、受案登記表
報案人:成某甲
時間:2014年5月2日
內(nèi)容:2014年5月2日上午10時許,微子鎮(zhèn)馮村村民成某乙和成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廝打,后成某甲受傷住院。
2、成某甲的陳述:2014年5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早飯后,其妻子成某丙說她要去地里看看玉米苗出芽情況,其在家待了半個多小時后,也出來往地里走,半路上其看見同村的成某乙抓住其妻子的領(lǐng)口,往岸下的地推,還用拳頭打她的頭部。其趕緊往地里跑,到了地里成某乙用石頭塊砸其,但沒有砸中,其往回跑,其邊跑邊打110報警,走到村口看見村上幾個婦女閑坐著,其中成某丁說她幫其等110的車并讓其去地里看著妻子別讓人打著了。于是其就又返回地里,半路上看見成某乙扛著一個耙子向其走來,其也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成某乙拿著耙子其我,其便趕緊跑,結(jié)果到拐彎的地方被成某乙追上了,他先用拳頭朝其的頭上搗了兩三拳,然后用耙子朝其的左腿打了四五下,派出所的民警正好來了,成某乙就趕緊將耙子扔了。
成某乙一共打了其兩次。第一次是其看見妻子成某丙被成某乙抓住領(lǐng)口往岸下推,沒有推下去,他還用拳頭朝其妻子頭上打了兩三拳,其往地里趕緊走快到地邊的時候,成某乙便不打其妻子了,他撿起石頭砸其,沒有砸到,其躲了一下又往地里走,成某乙過來朝其襠部抓,把其的褲子也抓破了,其就趕緊跑了。第二次是成某乙追到其拐彎的地方,用左手朝其頭右側(cè)打了兩三拳,其雙手抱頭,他用耙子朝其左腿打了四五下,用耙子的那個部位打其,其當時暈了,記不清了。
第一次打其的時候,成某乙及其母親,其和妻子在場;第二次是其和成某乙在場,后來派出所的人來了。
幾年以前,成某乙的父親成某戊找其商量能不能更換耕地,因為他種的地在溝里不能種小麥,種小麥按時收不了,其種的地向陽,種上小麥早早就黃了,其和成某戊從小一塊長大的,關(guān)系不錯,便答應了。開始說的是換三四年,第四年其找他想換過來,他說這幾年天旱沒有收上小麥,想再種幾年,所以到了去年準備割小麥的時候,其跟他說不管能否打上小麥,秋天時將地換過來。收完小麥后,成某戊和他妻子到其家說,收小麥了,他種了晚玉米,等秋天收了就換回來各種各的,沒有說任何條件。現(xiàn)在,成某戊去世了,成某乙還想種其的地,其不讓種,其已經(jīng)種上玉米了,成某乙就和其生氣。
在案發(fā)前其和成某乙的父親說好了各種各的地,去年秋天其雇傭本村的吳某某用拖拉機翻得地花了210元錢,今年春天還是吳某某旋耕了一遍,花了80元錢。
3、成某丙的筆錄:2014年5月2日上午8時30分左右早飯后,其到自家地里看看玉米苗出苗情況,去了地里一小會兒,劉某某和他兒子成某乙扛著耬來了,他們要在其家地里種麻子,其問對方來其家地里干什么,成某乙說是他旋耕下的,他就要種。然后其和成某乙撕拽在一起了,他用指頭在其額頭上敲了敲,用拳頭在其脊背上打了三五拳,還往岸下的地推其,其拽住他的衣服不讓他往下推,后來其就摟住了成某乙的腿,他用勁掰其的手,把其的右手掰腫了。這時,其丈夫成某甲過來了,成某乙就過去追其丈夫了,他從地上撿了兩回石頭朝其丈夫扔去都沒有砸中。我丈夫跑了以后,成某乙不知道從哪拿了個耙子來了,在地里毀玉米苗,劉某某在地里拔玉米苗,其在地里坐著頭暈。成某乙在地里毀了一會兒玉米苗,第二次追其丈夫。其遠遠看見,有20米左右,成某乙追住其丈夫,其丈夫蹲在地上,他用耙子帶齒的部位背面掄打其丈夫,打了有四五次。后來其看見派出所的車來了,成某乙就趕緊把耙子扔在岸下的地了。
幾年以前成某乙的父親成某戊,想和其家換地耕種,他們家的地種小麥收成不好,成某戊找其丈夫說過幾次,后來其丈夫答應了,口頭商定更換期限為三年,結(jié)果一直種到去年夏天,其丈夫和成某戊口頭商定了再把地換過來種,當時商量時,劉某某也在場沒有什么異議。2013年秋天候成某戊去世了,今年成某乙還想種其家的地,其不讓,他就和其夫妻二人生開氣、打起架來了。
4、劉某某的筆錄:2014年5月2日上午,其和其兒子成某乙兩人拿上小耬去旯僵坡的地里種麻子,那塊地是其家和成某甲家換的地,換了好幾年了,本來是成某甲的,由于沒有協(xié)商好,其家還沒有歸還給成某甲家。今年春天其家先犁了地,沒幾天成某甲家就栽進玉米了。其想其的地也不能種,就相互操吧,對方種玉米,其種麻子。當時成某甲的媳婦就在地里,其和兒子到了地就準備種,兒子推耬其拽繩子,正準備播種,成某甲的媳婦拽住了耬,其便也去拽耬,其兒子松了手,其怕把耬里的麻子打了,就和成某甲媳婦搶耬。搶中間成某甲的媳婦放了耬去抱住其兒子的腿,其也不知道他們怎么在那撕拽了,便一個人往地里亂撒麻子,其也罵不過她,其便還在地拔玉米。過了會,其兒子去借耙了,其和成某甲的媳婦還在地里,其看到有玉米苗就拔了,成某甲的媳婦也沒有攔其。后來其看派出所的車來了,才從地里出來,成某甲的媳婦也從地里過來了。
其沒和成某甲的媳婦撕拽,成某乙也沒有和成某甲的媳婦撕拽。其離得遠沒有看見成某乙和成某甲廝打。
七八年前的一天,其丈夫成某戊對其說,他和成某甲在地里商量拿其家溝疆地和他家旯僵坡地交換耕種,可以種幾年麥子。其丈夫讓其到成某甲家問問看人家換不換,其到他家和他家的人說了一下,他家同意了,兩家便將地換了。大前年收了麥子后,成某甲來找其說想將地換回來,其說種了你家的地幾年,也沒有打上麥子,打的都是霉麥子。成某甲看了后又商量好再種二年,到時把其家耕地的水溝弄好就更換。前年收麥子前,成某甲又來找其了,其和丈夫給成某甲說讓他將其家地的水渠修好后,就換地,成某甲同意了。后來他沒有修水渠,也沒有再找其,其家就又繼續(xù)種該塊地了。去年一年他沒有來找過其,其丈夫去年七月去世了,今年春天,成某甲又來找其要換回地,其和兒子成某乙說,只要他把其家溝疆地水渠修好,兩家就把地換回來,他口頭同意了,但是他后來也沒有修,直接去種旯僵坡的地,其兒子也要種,兩家便發(fā)生矛盾了。
5、成某丁的筆錄:2014年5月2日上午8點多,其在家門口,村民成某甲從旯僵坡下來,讓其幫他接一下派出所的人,他要回去地里看看他妻子。其答應了成某甲,過了一會兒,派出所的人開著警車來了,拉上其去成某甲旯僵坡的地,快到時,其從警車上看見前方二三十米遠處,成某乙將一把耙子扔到了岸下,成某甲當時在地上側(cè)坐著,到了現(xiàn)場,成某甲側(cè)坐在地上哭,派出所的民警了解情況后,將成某甲和成某乙?guī)暇囎吡耍赡臣咨宪嚂r一直說腿疼。
其只看到成某乙扔耙子了,沒有見打架,其和成某甲、成某乙都是一般村民關(guān)系。
6、王某某的筆錄:2014年5月2日上午9時許,其在旯僵坡地里種玉米,成某乙來找其借耙子,其讓他去家里拿,過了一會,成某乙從其家拿了耙子來了,成某甲的老婆此時也過來了,兩人便你一言我一語的吵起來了,后來其兒子打電話叫其吃飯,其就回家了,吃完飯從家出來,派出所的民警已經(jīng)來了。
7、劉某甲的筆錄:2014年清明節(jié)上午10點多,成某乙?guī)淙チ岁菇┢碌兀浣o他把地旋耕了一遍,沒有旋好,滿地都是大土塊,還有拖拉機的車輪印,成某乙便不讓其旋耕了。
其給成某乙旋耕的該地塊不能下種,滿地都是土塊、車輪印。其共給成某乙旋耕了十二畝七,他共付635元,旯僵坡地也在內(nèi)。其給成某乙旋耕的其他地塊都符合種地條件,但旯僵坡地塊除外。
8、吳某某的筆錄:2013年收秋后,成某甲讓其把旯僵坡的地旋耕一下,其聯(lián)系王某甲將地耕了一下,當時收了成某甲210元。今年春天,成某甲又找其,其又給他旋耕了一下,收了他80元。
秋天給他旋地時,是收了小麥后種的晚玉米;今年春天給他旋地時,該片地已經(jīng)有人旋過,但是不能下種,滿地都是土塊。
9、潞城市公安局微子鎮(zhèn)派出所民警梁某某、秦某某出具的事情經(jīng)過:載2014年5月2日9時30分,接110指令,馮村旯僵坡地里有人生氣打架。接警后,立即趕往現(xiàn)場,到馮村村口時,成某丁將民警帶至現(xiàn)場。到現(xiàn)場后,成某甲坐在地上,斜靠在墻坡上,成某乙將耙子扔在岸下。民警對二人進行詢問,兩人發(fā)生爭吵,成某丙和劉某某也從50米遠的地里過來,雙方一致爭吵,相互謾罵,無法進行調(diào)解,民警將成某甲和成某乙?guī)Щ厮鶅?nèi)詢問。到了派出所后,成某甲說其腿疼要求坐會,民警先將成某乙?guī)е赁k案區(qū)詢問,成某甲的妻子、女兒也來到派出所,將成某甲帶走去醫(yī)院治療。
10、被告人成某乙指認耙子的照片說明:經(jīng)庭審出示在案佐證。
11、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成某甲肢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12、成某甲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相關(guān)醫(yī)療費、交通費用憑據(jù):證明診治、住院及花費情況。
13、被告人成某乙的供述:因為其種的旯僵坡的耕地是其家和成某甲家更換的,其父親去世了,成某甲想把地換回去,但是成某甲種其家的耕地時水渠弄壞了,其讓成某甲把水渠修好后再進行更換。前幾天,成某甲沒有和其商量便私自將玉米種到其種的地里。2014年5月2日上午9點多,其和母親又去到該塊地里種麻子,成某甲的妻子抓住其種麻子的耬不讓種,其掰開她的手,她就拽住其的衣服將其的衣服撕破了,其脫了衣服,她就抱住其的腿,其強行后退,還掰她的手,她就滑到岸邊了,沒有到岸下。其去借耙子返回途中,成某甲從后面追上來喊其站住,其回過頭看見他拿塊石頭向其撲來,其就用左手抓住他拿石頭的右手,他用左手抓住其的耙子把,兩人便撕拽在一塊,其往后送了他一下,也就是推了他一下,當時耙子在他腰后,他腰部靠著耙子就倒在岸上,耙子被他壓在身下,其就用右胳膊肘頂住他的腮幫,把石頭奪下丟在一邊。其又去奪耙子,他也兩手抓住耙子把和其搶,其畢竟年輕,把他拖在路中間了,其兩手拽住耙子把硬搶回來,其看見警車來了,就把耙子丟到岸下的地里,其就被帶到了派出所。
成某甲的胳膊上破了,其把他推倒在地上搶他手里的石頭時,被地上的石頭劃破了。褲子也是在搶石頭時弄破的。
成某甲的腿部傷,有可能是其用腿頂住他的左腿搶石頭時受傷的,或者是兩人來回搶耙子時,耙子把的頭戳到他腿上的。
其家和成某甲家換地時,沒有協(xié)議,只是其父親和成某甲兩人的口頭協(xié)議。
其對成某甲的傷情鑒定結(jié)論沒有異議。
綜合分析前述證據(jù)材料,足以證明本案事實的真實性。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鑒定費、青苗損失費,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不予保障;對于誤工費,附民原告人成某甲出生于1949年5月,案發(fā)時已超過60歲,不予支持;對于后續(xù)治療費,費用數(shù)額尚未確定,可待該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另案起訴。
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成某乙主動向本院繳納經(jīng)濟損失5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乙與被害人成某甲系同村村民,本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卻因互換耕地而產(chǎn)生矛盾糾紛,二人在撕扯、搶奪石塊和耙子的過程中,造成了成某甲輕傷之后果,成某乙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確已構(gòu)成該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除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與被害人兩家系同村村民,同時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又能主動賠償經(jīng)濟損失,應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根據(jù)本案的起因、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等,被告人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成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成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成某甲醫(yī)療費、病歷復印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111.50元整。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成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適用法律條文
審 判 長 靳林忠
審 判 員 曹燕慧
人民陪審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林虹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jié)較輕;
有悔罪表現(xiàn);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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