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刑初字第152號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1-7)
(2014)潞刑初字第152號
公訴機關潞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經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潞檢公刑訴(2014)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亞南、王淑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6月,被告人桑某某在潞城市府西北路224號被害人楊某某經營的心語網吧內,三次盜竊2G內存條五條、4G內存條兩條、CPU電腦處理器兩個。
2、2014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桑某某在潞城市白鶴觀社區菜市場對面被害人劉某甲經營的夢想網吧內,盜竊2G內存條四條。
3、2014年6月11日早上,被告人桑某某在潞城市府西南路被害人高某某經營的綠島網吧內,盜竊2G內存條四條、CPU電腦處理器一個。
4、2014年6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桑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經營的先鋒網吧內,盜竊4G的內存條一條、CPU電腦處理器一個。
5、2014年6月份中旬,被告人桑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經營的潞城市宗科網吧內,盜竊2G內存條一條、CPU電腦處理器一個。
6、2014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桑某某在潞城市瓦窯頭社區聯通公司東面被害人劉某乙經營的創意網吧內,盜竊2G內存條兩條。
7、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桑某某在潞城市西華路394號被害人孟某某經營的君絡網吧內,盜竊2G內存條兩條、4G內存條兩條。
綜上所述,被告人桑某某9次實施盜竊,被盜物品被其銷贓后揮霍。
上述事實,被告人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證明、到案經過;被害人楊某某、劉某甲、高某某、申某某、劉某乙、孟某某的陳述;夢想網吧出具的情況說明、申某某、孟某某、楊某某出具的證明;上網入場登記表、辨認筆錄;被告人桑某某指認作案現場照片;網吧監控視頻資料;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某多次實施盜竊,依法應增加其相應的刑罰量;同時被告人桑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減少其相應的刑罰量。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桑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靳林忠
審判員 安永亮
審判員 曹燕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李林虹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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