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刑初字第149號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1-9)
(2014)潞刑初字第149號
公訴機關潞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代號0708),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現租住于山西省潞城市。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釋放。2014年8月22日再次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經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治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潞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治市看守所。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潞檢公刑訴(201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淑花、季亞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趙某某多次向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的楊某某傳播邪教“全能神”,并在楊某某住處存放大量“全能神”邪教的書刊、光盤等,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從楊某某住處取走趙某某所存放的“全能神”邪教書刊等。同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趙某某將“全能神”邪教書刊198冊存放于楊某某家中,由王某某全部取走,后二被告人被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馱坡村口抓獲,當場從王某某所騎電動車上查獲“全能神”邪教書刊198冊。7月7日下午,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楊某某住處查獲趙某某向楊某某傳播邪教“全能神”的書刊5冊、光盤1張。7月11日下午,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住處查獲邪教“全能神”物品COSUN手機1部。經鑒定,上述查獲物品均為“全能神”邪教物品。
就前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證人閆某甲、閆某乙等證言;邪教物品送檢證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對二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間進行懲處的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提出其并不知道其送往楊某某家的物品為邪教物品。被告人王某某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趙某某多次向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的楊某某傳播邪教“全能神”,并在楊某某住處存放大量“全能神”邪教的書刊、光盤等,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從楊某某住處取走趙某某所存放的“全能神”邪教書刊等。同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趙某某將“全能神”邪教書刊198冊存放于楊某某家中,7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去楊某某家將被告人趙某某送來的198冊“全能神”邪教書刊全部取走,當天被告人趙某某亦去楊某某家查看其送來的邪教書刊是否被人取走,后二被告人分別離開時被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馱坡村口抓獲,當場從被告人王某某所騎電動車上查獲“全能神”邪教書刊198冊。7月7日下午,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楊某某住處查獲“全能神”書刊5冊、光盤1張、COSUN手機1部及其他“全能神”物品。經鑒定,上述查獲物品均為“全能神”邪教物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受案登記表
主要內容:2014年7月7日上午,閆某甲報案稱有三個婦女在他家里向他母親宣傳“全能神”,并且在他家中存放有“全能神”資料。
報案材料
報案人:閆某甲
報案時間:2014年7月7日
主要內容:2014年7月6日上午,一名身穿白色上衣、騎紅色雅迪牌電動車的女人來家里找其母親楊某某,拿來大半袋編織袋的東西放下后就走了。2014年7月7日上午,該名穿白色上衣的女人又來找其母親,一會兒又來了一名身穿綠色上衣、騎一輛綠色賽克牌電動車的女人,大概十點半,又來了一名身穿花襯衣、騎一輛黑白色艾博牌電動車的女人,還拿著一個塑料袋。大概過了二十分鐘左右,穿花襯衣的女人要走,其看見她把7月6日穿白色上衣女人拿來的編織袋、還有個紙箱拿走了。隨后穿綠色上衣的女人拿了類似塑料袋的東西也走了,穿白色上衣的女人是最后走的,這三個女人年齡大概在35-50歲之間。
3、抓獲證明:2014年7月7日上午,潞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接群眾閆某甲報案稱,有三個婦女在他家向他母親楊某某宣傳邪教“全能神”并有資料。接報后,該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并在成家川派出所的協助下,在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村口將即將離開的兩名婦女先后抓獲(其中一個穿白上衣騎紅色雅迪電動車、一個穿綠上衣騎綠白相間賽克電動車),并從她們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全能神”資料198冊,三個教會內成員相互傳遞信息的紙條,后該隊民警將二人口頭傳喚至潞城市公安局進行詢問調查。
潞城市公安局檢查筆錄:2014年7月7日下午,潞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民警對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楊某某的住宅進行了檢查,在楊某某臥室桌子抽屜里發現“全能神”方面的書籍、光盤等資料,并在楊某某婆婆臥室里間發現兩個用于打印“全能神”資料的打印紙空箱。
潞城市公安局搜查筆錄:2014年7月11日下午,潞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民警對位于潞城市潞華辦事處五里后村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宅進行搜查,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宅的臥室門口鞋柜上的皮包中發現VWAL手機一部,小信封袋82個。
潞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潞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對在楊某某住處、被告人王某某住處查獲的上述物品,及2014年7月7日從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獲的“全能神”物品進行扣押。其中2014年7月7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獲的“全能神”物品有:電腦打印B5《在末后的日子神選民應該怎樣為神站住見證》198冊、3張教會內成員相互傳遞信息的紙條。
被扣押物品照片說明:經庭審出示在案佐證。
長治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證明:經長治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確認,被查獲的電腦打印B5大小的《在末后的日子神選民應該怎樣為神站住見證》198冊書刊、《我是怎樣歸向神的見證系列》(一)光盤1張、COSUN手機1部等均為“全能神”邪教物品。
楊某某的詢問筆錄:其從2013年冬天開始信“全能神”,民警從其家里查出的“全能神”資料是其本人的,這是兩個婦女來家給其宣傳,說“全能神”怎么怎么好,然后其聽她們說的有道理就開始信了,其不知道她們叫什么,她們也不讓問,聽口音像壺關、長治縣那片的。2014年7月7日上午,先后有三個婦女來其家里取“全能神”資料,這些資料都是她們于2014年春天放其家里的,資料還挺多,已經陸續拿走一些,7月7日她們三人又先后來到其家里,還是勸其信“全能神”,其對她們的做事方法產生懷疑,不想信“全能神”了,讓她們把資料都拿走,后來她們三人陸續拿著資料就走了。她們三個人中有一個穿花襯衣,另外兩個穿什么顏色衣服其記不清了,她們大約五十來歲。她們把“全能神”的資料放其家里是因為其家里比較隱秘。其經過照片辨認,照片列表(一)中編號為7號的婦女(被告人趙某某)就是經常來其家給其宣傳“全能神”的人,來取資料的婦女就是辨認照片列表(二)中編號為7號(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往其家里放“全能神”資料的就一個人,就是辨認照片列表(一)中的7號(被告人趙某某),趙某某從2014年二三月份往其家放資料,她每次都是騎電動車用編織袋裝著,編織袋里裝一個小紙箱,紙箱里放著用報紙包裝好的電腦打印的“全能神”資料。從其家里查獲的“全能神”資料中三本書《跟著羔羊唱新歌》、《話在肉身顯現》、《生命進入的經歷見證第一輯》都是2013年冬天趙某某給其的,播放器、內存卡是其從趙某某手里花錢買的,總共給了她300多元錢。從其家中查出的《在末后的日子神選民應該怎樣為神站住見證》這份資料和王某某從其家取走的三個用報紙包的“全能神”資料一樣,都是趙某某送到其家的。從其家里取資料的就一個婦女(被告人王某某),每次是趙某某將資料送來后,王某某就來取,她們應該是約定好了時間,每次她們來就在其婆婆屋里說會話,唱唱歌、跳跳舞,然后王某某用自帶的包把“全能神”資料帶走,趙某某把帶來的編織袋和空紙箱取走。7月6日上午,趙某某來到其家里,拿了個編織袋,里面裝個小紙箱,紙箱里裝著用報紙包裝好的電腦打印的“全能神”資料,大約半小時,王某某也來了,王某某從趙某某拿來的編織袋里拿出報紙包的資料放在自己的包中就走了,趙某某拿著編織袋和空紙箱也走了。7月7日上午9點半左右,趙某某又來了,還是拿那個編織袋,里面裝個小紙箱,紙箱里裝著用報紙包裝好的打印資料,放在其婆婆屋里,過了大約半小時,王某某也來了,拿了個小空包,又過了一會,穿花襯衣的婦女也來了,王某某從趙某某拿來編織袋中取出用報紙包的三包資料放到自己的包中,說了會話她們都走了,王某某和穿花襯衣的婦女先走,趙某某最后空手走的。
閆某乙(系楊某某的丈夫)的詢問筆錄:大約2013年開始,有兩三個婦女經常來家里宣傳“全能神”,她們來了都是和其妻子楊某某在一個小家里交談,比較神秘,具體情況其也不知道。2014年7月7日,其在家看見兩輛電動車,一輛是新賽克牌綠白相間,一輛是紅色雅迪,其沒有看見人,其中騎紅色雅迪電動車的婦女經常來家里,數她去的最多,其對她的車比較熟悉,賽克電動車是最近一段時間其在家看到過幾次,但沒見過車主人。其不知道她們干什么,可能是拿資料。
任某某(系楊某某的兒媳)的詢問筆錄:其婆婆楊某某信“全能神”大概有兩年時間了,有幾個婦女經常來家里找其婆婆楊某某,向她宣傳“全能神”,她們都是騎電動車,有一個瘦女人騎紅色雅迪電動車,有一個騎賽克牌的新電動車,還有一個騎黑白相間的電動車。經過照片辨認,其中一張上編號為3號(被告人趙某某)的婦女就是那個騎紅色雅迪電動車的瘦女人,從2013年臘月開始隔三差五經常去找其婆婆楊某某,至少去了有十幾回,數她來的勤。另一張編號為7號(被告人王某某)的婦女騎一輛新賽克電動車,最近也去過家里四、五回找其婆婆。她們去家里有時空手,有時拿個編織袋,里面裝的東西方方正正,可能是書之類的東西,拿來就放在堂屋,隨后陸陸續續拿走了。
12、閆某甲(系楊某某的兒子)的詢問筆錄:2014年7月7日上午其打電話報案,反映有三個婦女來家里找其母親楊某某,她們應該都是“全能神”人員。最近兩年有人向其母親宣傳“全能神”,經常有一個或兩個婦女來找其母親,她們來之后就與其母親在家低聲說話,不知道說什么,有人進來,她們就不說了,經常隔兩三天就來,每次待的時間不長。自從信“全能神”后,其發現其母親的一些生活習慣、與家人之間的交流方式、說話語言都發生了變化,并極力為“全能神”辯護,其在家也看到過有關“全能神”的書籍、光盤等。其經過照片辨認,有一張照片編號為3號(被告人趙某某)的婦女以前經常去家里向其母親傳“全能神”,7月6日她還拿了一包“全能神”資料放其家里了,7月7日上午又是這個女人第一個來其家里,另一張照片編號為7號(被告人王某某)的婦女是7月7日上午第二個去家里的,其以前在家也碰到過兩三次。2014年7月6日上午,趙某某拿一個編織袋來到其家里,編織袋里裝個小紙箱之類的東西,方方正正,她把東西放在其奶奶屋里,后來王某某也來了,她們都在其奶奶屋里,其不知道她們什么時候走的,也沒有看見她們走時手里拿東西沒有。7月7日上趙某某又去了其家里,手里拿個編織袋,里面也有個小紙箱,方方正正,來了就放其奶奶屋里,過了一會,王某某也來了,然后她們和其母親三人在其奶奶屋里說話,大約一個小時后,一個穿花襯衣的婦女騎電動車也來到其家,大約二十分鐘,其看見花襯衣把趙某某來時拿的編織袋和紙箱拿走了,里面有沒有東西其沒有看清,在花襯衣婦女走之前其看到王某某在她的電動車車簍里拿了一個類似塑料袋的那種包進其奶奶屋里裝了一包東西走了,趙某某什么時候走的其記不清了,走時空手沒拿東西。
13、辨認筆錄:經閆某甲辨認,被告人趙某某即為2014年7月6日將資料拿到其家里,7月7日又去其家里的女人,被告人王某某即為2014年7月7日去其家里取“全能神”資料的女人。經閆某乙辨認,被告人趙某某即為經常去其家里向其妻子楊某某宣傳“全能神”的女人。經任某某辨認,被告人趙某某即為經常去其家里給其婆婆楊某某宣傳“全能神”的女人,被告人王某某即為騎賽克電動車去其家里四五次向楊某某宣傳“全能神”的女人。經楊某某辨認,被告人趙某某即為經常給其送“全能神”資料的女人,被告人王某某即為一直去其家里取“全能神”資料的女人。經被告人王某某辨認,楊某某即為其在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取“全能神”資料那家的女主人。
1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從2012年年底宣傳“世界末日”那段時間開始信“全能神”,有一天其在路上有個女人(約四十多歲)對其說世界災難要降臨了,并給了其一本《主隱秘降臨》說能保平安,還將其姓名、住址記下,過了幾天,那個女人來到其家問其看書沒有,又給了其一本《跟著羔羊唱新歌》就走了,其再也沒見過那個女人,其就自己在家看書后就開始信“全能神”。其于2013年二三月份來到潞城市,是那個讓其送“全能神”資料的女人讓其來的,那個女人(約五十多歲)去過其在壺關的家里,2013年春節跟其嘮家常,問其看書沒有,信不信“全能神”,其說信,其因為在家生氣,不想在家呆,那個女人就說給其找個地方,其在潞城市租住的地方就是那個女人找的。其在潞城市住的這一年多時間,平時就是一個人看看《主隱秘降臨》、《跟著羔羊唱新歌》這兩本書,看看病、買點藥,2014年二月一天,這個女人找到其,問其愿不愿意幫她送點東西,其說愿意,那個女人就讓其第二天上午11點在山底村村口躍進門下找她,那里就成了二人接頭的地方,第一次在山底村口接頭后,那個女人說這次沒事,然后讓其給自己起個名字好聯系,其就給自己起了個“小麗”,后來定了下一次接頭時間,每次接頭時間都是上午11時,二人在山底村村口接頭兩三次后,那個女人給了其一小包東西,紙質、A4紙大小、5厘米厚、500張左右,其不知道是不是“全能神”資料,那個女人不讓問。然后那個女人就騎電動車將其領到馱坡村過了健身器材的第二家,那個女人讓其把東西給了這家的女主人,然后就走了,其拿東西進去找到女主人,對她說有人讓把東西放這,其把東西放她家廚房對面的屋子里就走了。后來每隔二十天左右,其就在山底村口從那個女人手中拿上東西,然后騎一輛紅色雅迪電動車送到馱坡村。送了兩三回東西后,其與馱坡村這家的女主人混熟了,平常沒事其也會騎電動車去找她,聊聊家常,討論一下“全能神”方面的事情,其給她說信“全能神”好,信了以后心里感覺有了寄托,各方面都好了。2014年7月6日上午11時,其在山底村村口從那個女人手里拿上東西,是一小紙箱“全能神”資料,都是用報紙包裝好的電腦打印資料,那個女人讓其把這些資料送到馱坡村楊某某家后第二天上午10點以前在山底村村口碰頭,7日上午其早早來到山底村口,那個女人讓其去馱坡村楊某某家看看其昨天上午送去的資料拿走了沒有,然后那個女人把其的包和鑰匙拿走了說12點以前讓其在潞城賓館對面的公交車站點等她拿鑰匙,后來其就騎電動車到了馱坡村楊某某家,其問楊某某資料拿走了沒有,楊某某說拿走了,其就去廚房與楊某某的婆婆聊天,大約半小時后,其從楊某某家出來在村口被公安民警抓獲了。其在楊某某家沒有看到去取“全能神”資料的人,其平常往楊某某家送的“全能神”資料每次送的數量不一樣,有時用超市塑料袋裝一小包,有時用編織袋裝一小箱,里面的“全能神”資料都是電腦打印的,外面用報紙包裝好了。7月6日其送到楊某某家的“全能神”資料是一個小紙箱,里面都是用報紙包裝好的電腦打印資料,外面用編織袋套著。其不知道去楊某某家取“全能神”資料的是誰,其只知道是兩個女的,是那個五十歲左右的女人告訴其的。
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又名李某某,因其身上攜帶有“全能神”的資料被傳喚至潞城市公安局,資料是其從潞城市成家川辦事處馱坡村一戶人家拿的,黑色大門,挨著村委會,讓其拿資料的是一個四五十歲的男子,其不知道姓名,其錢包里的小信條也是從馱坡村那家拿的,其按那名男子的指示把這些信條送到微子鎮火車站,送到后有人來拿。其從馱坡村那戶人家共拿了三包資料,都是用報紙包裹的。其信“全能神”有五年時間了,是一個忻州口音的婦女給其傳的,那個女人問其信不信“老天爺”,其說信,后來那個女人就一直給其傳,其信了后,那個女人就不來了。2014年7月6日下午,其在山化菜市場買菜碰到一個男人,該男子讓其第二天上午去馱坡村楊某某家取“全能神”資料,其最近才開始去楊某某家,去過三四次,有人奉獻的土豆、衣服等,該男子交給其,其又轉交給楊某某,其每次都是一個人去,在楊某某家沒有碰到過其他“全能神”人員。2014年7月7日其去楊某某家取“全能神”資料,那個男人讓其將資料送到微子鎮火車站,到了有人接,其身上的小信條也是從楊某某家拿的,也要送微子鎮火車站,其沒有向別人宣傳過“全能神”。2014年7月6日早晨,其騎賽克電動車來到楊某某家,從楊某某婆婆屋里的地上拿起一個塑料袋,里面放幾件衣服,其把這個塑料袋送到微子鎮火車站給了一個陌生男人后就回家了,6日那天其在楊某某婆婆屋里看見壺關那個瘦女人(趙某某)在。7月7日上午,其騎賽克電動車到了楊某某家取“全能神”資料,其在楊某某婆婆屋里說了會話,壺關那個瘦女人(趙某某)也進來了,她一進屋就拿了份“全能神”資料,給其和楊某某讀了起來,后來其三個人就在一起相互討論“神”這方面的資料,約有二十分鐘后,一個穿花襯衣的婦女也進來了,四個人就一起討論“神”這方面的知識,大約四、五分鐘,有人說不早了,都走吧。她們三人讓其先走,還讓其拿走地上的“全能神”資料,然后其將這些資料放在自己包里就騎電動車從楊某某家出來了,后在馱坡村口就被民警抓獲了。
16、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所載內容與前述相一致。
綜合前述證據,足以證明本案事實的真實性。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利用邪教宣傳品進行邪教組織宣傳,破壞法律實施,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負責送達邪教宣傳品、被告人王某某負責取走被告人趙某某送達的邪教宣傳品再送往他處,二被告人在傳播邪教宣傳品的過程中被分別抓獲,被查獲的邪教宣傳品尚未傳播,二被告人的行為屬犯罪預備,依法可從輕處罰,但被查獲的邪教宣傳品數量達198冊,已達到法定的追訴標準,依法應予懲處。針對被告人趙某某提出的其并不知道其送往楊某某家的物品為邪教物品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明確其與某女子碰頭后將“全能神”資料送往楊某某家,并在楊某某家一起討論有關“全能神”方面的問題,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楊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故對被告人趙某某提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為此,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活動,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燕慧
審 判 員 李林虹
人民陪審員 王 皓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 寧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一)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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