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刑初字第153號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1-7)
(2014)潞刑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潞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韓某甲,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潞檢公刑訴(2014)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素云、季亞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夫婦駕駛紅色摩托三輪車,在潞城市店上鎮某某村村委斜對面路口,采取使用攜帶的撬棍將路面上安裝的標有“公安”字樣的花紋鐵板道路減速帶撬起的方式,兩次盜取減速帶24塊。其中第一次盜取13塊,以300余元銷于他人。2014年5月26日3時許,第二次盜取11塊,案發后被追繳。經鑒定,被盜24塊減速帶共計價值14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證人韓某乙的證言;收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清單、二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及作案使用撬棍、摩托車及被盜鐵板照片;潞城市店上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委托書及結論書;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兇器實施盜竊,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韓某甲共同故意盜竊公路減速帶,為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其行為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依法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二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減少其相應的刑罰量,且均屬初犯、偶犯,符合依法適用緩刑的條件。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韓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燕慧
審 判 員 王 娜
人民陪審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林虹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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