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4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5)高民初字第74號
原告牛某某,男,1964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生,漢族,現住高平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牛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
審判員 常晉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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