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344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高民初字第1344號
原告許某某,男,1987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被告郜某某,女,1990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訴訟期間,原被告已和好生活,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計150元,由許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治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車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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