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66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17)
(2014)高民初字第866號
原告邢某某,女,1987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畢紅榮,山西長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80年生,漢族,高平市人,住高平市。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畢紅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某訴稱,2008年元月份,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相處半年后便于2008年7月22日登記結婚,當時結婚時,原告在商場工作,被告無工作,無收入,共同生活后家庭開支捉襟見肘,被告有賭博惡習,雙方間爭吵不斷,期間曾有債主登門討債,由于無法再生活,原告于2013年在河南焦作打工養家糊口,雙方間更是聚少離多,夫妻間形同陌路。在共同生活期間于2012年冬購買中華轎車一輛。原告認為雙方婚前基礎差,共同生活后無共同愛好,加之被告好逸惡勞,不愿承擔家庭責任,致使夫妻關系持續緊張,同時結婚六年多來無子女,缺少溝通紐帶,現已無法共同生活,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晉EX****中華駿捷轎車一輛(價格5萬元)共同分割。
被告楊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份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7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8月9日舉行結婚典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無子女。因家庭事宜,原、被告產生矛盾,夫妻關系持續緊張,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12年1月9日,原、被告花68000元購買中華駿捷轎車一輛,車牌號為晉EX****,上戶在原告名下,一直由被告使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事宜產生矛盾,夫妻關系持續緊張,原告起訴離婚,經本院調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堅持要求離婚;被告拒不到庭,是對原告請求的默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晉EX****中華駿捷轎車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表示放棄分割,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邢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晉豫
人民陪審員 姬熙才
人民陪審員 黃富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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