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85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2014-11-28)
(2014)平民初字第385號
原告劉xx,女。
被告武x,男。
原告劉xx與被告武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盧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武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89年農歷11月11日典禮同居生活;1993年3月30日生育長女;1994年12月29日生育長子;1995年11月15日生育次子。2014年9月17日補辦結婚證。近年來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經常出車在外,導致雙方感情不和。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是經人介紹相識,典禮同居。三個婚生子女出生時間、姓名均屬實,但是長女現還在山西省xx職業學校念書,明年才畢業,次子不在家,他在哪我不知道。我以養車為生,晚上要休息,但是原告和孩子晚上出去鍛煉身體、看電視直到11點才回來,嚴重影響我的休息,導致雙方產生矛盾。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89年農歷11月11日典禮同居生活;1993年3月30日生育長女;1994年12月29日生育長子;1995年11月15日生育次子。2014年9月17日補辦結婚證。被告以養車為生,因晚上休息與原告產生矛盾。原告劉xx便于2014年10月22日起訴來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各自陳述相互印證,并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等在案佐證,并經法庭調查核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典禮同居后,生育三子女,夫妻共同撫養三子女均已成年,多年來夫妻共同努力建立了一個美滿幸福的五口之家,其婚姻基礎牢固,并于2014年9月17日補辦結婚證。可見其婚后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雙方應該珍惜多年來的夫妻感情。現在因為家庭生活發生吵鬧,但為了家庭的完整,雙方應以家庭的長遠利益考慮,加強溝通、理解,夫妻關系是能夠得到改善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劉xx與被告武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 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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