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1297號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2014-12-18)
(2014)忻民初字第1297號
原告劉**,女。
被告郭**,男。
原告劉**訴被告郭**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兒子郭**急需到北京看病,無時間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負擔。
審判員 溫國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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