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民初字第1218號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2015-1-6)
(2014)忻民初字第1218號
原告高**,女。
被告董**,男。
原告高**訴被告董**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小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被告董**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3月1日,原、被告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共同子女,也無共同財產。由于原、被告結婚時均系再婚,再婚時,原告帶10歲女兒焦**,被告帶10歲兒子董**組合成一個家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由于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打鬧,尤其是被告對原告不予信任,經常用侮辱性的語言詆毀原告名譽,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3月份離家出走,在外打工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至此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依據婚姻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結婚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被告于*年*登記結婚。
被告辯稱,1、被告原則上不同意離婚。被告與原告于2010年7月份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時,原告帶一前夫女兒與被告生活在一起,后雙方于2011年補辦了結婚手續。被告對原告及原告女兒一直很好,共同生活幾年里,偶爾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鬧,也是事出有因,后雙方和好如初,因此,被告認為,原告所訴離婚理由不符合婚姻法感情破裂之情形,被告為了這個已建立起的家庭,不同意離婚。2、即使被告同意離婚,原告也應支付被告為撫養原告女兒支出的撫養費用。比照法律規定,被告沒有義務撫養原告的子女,現如果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與原告的女兒之間今后也沒有任何關系,因此說,被告支出的必要撫養費用,原告理應返還。按照每年5000元計算,四年的撫養費用共20000元。3、如若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原告父親于2012年去逝,去逝后繼承人對其遺產進行了分割。原告應得遺產30000元,故依據婚姻法之規定,該30000元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被告與原告應平均分割。綜上意見,請求法庭予以考慮、采納,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未在舉證期間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同年7月份同居。*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結婚時均系再婚,再婚時,原告帶10歲女兒焦**與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共同子女。2014年3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原告離家出走,在外打工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此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婚后建立了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綜合考慮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高**與被告董**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小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王秀峰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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