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滬一中行初字第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3-2)
(2015)滬一中行初字第6號
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某國際機場海關。
法定代表人***,關長。
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某國際機場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姚佐蓮
人民陪審員 趙建華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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