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二初字第00472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4-12-29)
(2014)平民二初字第00472號
原告胡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
委托代理人李曉明,遼寧明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某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于麗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邊峻慧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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