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初字第00801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5-1-4)
(2014)溪民初字第00801號
原告李某,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職業。
被告趙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職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與被告和好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即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 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 闞雅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