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刑初字第00022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5-2-11)
(2015)溪刑初字第00022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公訴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26日至6月5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華陽社區天和房產中介所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二十次騙取被害人傘某某共計人民幣18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傘某某利息人民幣6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傘某某人民幣12萬元。
2、2014年3月28日至6月10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彩屯商業銀行門前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三次騙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王某某利息人民幣2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萬元。
3、2014年4月28日至6月8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彩屯建設銀行門前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六次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共計人民幣6.3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劉某某利息人民幣3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3.3萬元。
4、2014年5月5日至6月11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豎井安吉房產中介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四次騙取被害人寧某某共計人民幣7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寧某某利息人民幣3.8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寧某某人民幣3.2萬元。
5、2014年5月9日至6月10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彩屯城市信用社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六次騙取被害人陳某某共計人民幣17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陳某某利息人民幣8.5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8.5萬元。
6、2014年5月21日至6月6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彩屯農業銀行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五次騙取被害人張某某共計人民幣8.6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張某某利息人民幣6.9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1.7萬元。
7、2014年5月23日至6月15日期間,在本溪市溪湖區豎井安吉房地產中介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三次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劉某某利息人民幣0.9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3.1萬元。
8、2014年6月6日、6月15日,在本溪市溪湖區彩屯小芹房地產中介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二次騙取被害人姜某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姜某某利息人民幣0.6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幣3.4萬元。
9、2014年6月12日,在本溪市溪湖區某某房地產中介內,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萬元。
10、2014年6月24日、6月27日,在本溪市明山區櫻花街等地,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其有墊資項目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二次騙取被害人劉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期間返還被害人劉某利息人民幣0.4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3.6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詐騙十人,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41.8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傘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姜某某、劉某、劉某的陳述,證人刁某某的證言,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情況說明,辨認筆錄,銀行匯款電子銀行回單,借據,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實施詐騙的違法所得,并依法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亞玲
代理審判員 孟 楊
人民陪審員 朱貴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王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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