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69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4)開刑初字第0026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新,男,1975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因本案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14)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新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張某新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事實全部供認,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
2014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被告人張某新以營利為目的,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開原市鐵西街金帝KTV對面智慧林幼兒園二樓開設游戲廳,設置777游戲機25臺、打魚游戲機3臺、閃閃紅星游戲機2臺、麻將游戲機20臺,供參賭人員進行賭博。被告人張某新以銷售游戲積分、游戲幣和回購積分、游戲幣等形式,從中漁利。至案發時共獲利人民幣8萬余元。公安機關于2014年2月15日在該游戲廳將張某新抓獲,現場查獲參賭人員21名。
經開原市文化市場綜合大隊鑒定,上述電子游戲機均為賭博機種類。開原市公安局對上述賭博游戲機均予以查扣并焚燒銷毀,對被告人張某新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上述事實,除被告人張某新在庭審過程中的有罪供述外,在開原市公安局的偵查卷宗內,還有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有游戲廳服務員證人潘某梅、韓某紅及證人李某證言;有參賭人員證人張某龍、于某濤、房某明、王某海、郭某A、陸某坤、張某清、高某柱、朱某博、康某、崔某、李某A、張某峰、李某B、李某C、李某美、郭某B、關某、劉某、張某俊、韓某超證言;有公安機關扣押賭博游戲機的決定書、扣押清單、被扣物品照片;有公安機關調取游戲廳記賬U盤的調證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和對U盤內容進行檢查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以及對U盤提取內容的匯總統計材料;有開原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認定公安機關所查獲的游戲機均屬賭博機種類的鑒定材料,有公安機關對所查獲的賭博游戲機均予以焚燒銷毀的涉案財物處理憑證、銷毀申請、銷毀記錄、銷毀照片以及沒收被告人違法所得的罰沒款收據;有被告人戶籍證明、無劣跡證明以及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明各項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印證一致,足以認定上述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新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全額退繳贓款、積極繳納罰金的情節,均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又無前科劣跡,可以適應緩刑。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新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源
審 判 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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