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196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1-5)
(2014)開刑初字第00196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張某,女,已死亡。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女,系被害人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權,男,系被害人父親。
委托代理人王有杰,系遼寧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開原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地址: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新華街南段18號。
負責人閆某華,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靜心,系該公司職員。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有杰、被告人程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靜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一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要求被告人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39715元。
被告人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全部供認,愿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的經濟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等經濟損失。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程某某駕駛遼M12297號重型廂式貨車沿新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開原市紫玉家園小區路口向北左轉彎時,與行人張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張某當場死亡的后果。經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推斷張某系生前腹部及盆部受到較大鈍性暴力作用,造成嚴重腹腔及盆腔臟器損傷急性大失血死亡。經開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責任。肇事后,被告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先行給付被害人張某家屬喪葬費人民幣10000元。民事部分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和解協議,被告人程某某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的數額以外,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物質損失人民幣125000元,其中包括已經給付的10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賠禮道歉,李某艷、張某權對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撤回對被告人的起訴,并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程某某從輕處罰。
又查明,被害人張某在開原市“尊爵美容美發會館”工作,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居住在開原市御景花園1號樓1單元201室,后隨父母居住在開原市紫玉家園A63單元501室。被告人駕駛的遼M12297號重型廂式貨車于2013年10月30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商業險,保險期間至2014年10月29日,其中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人民幣110000元;三者商業險(不計額免賠)賠償限額人民幣30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合理經濟損如下:死亡賠償金511560(25578元/年×20年);喪葬費23155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2013.48元(7人×3天×95.88元/人天)。共計合理經濟損失536728.4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證人張某權、白某雨、紀某、王某英、趙某香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記錄及現場照片;被害人尸體檢驗鑒定書及鑒定材料;事故車輛技術、痕跡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害人死亡證明、殯葬證、保險單、收條、賠償協議、開原市新城街孫臺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案發后主動報案,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由于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張某死亡,張某的近親屬有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要求被告人賠償合理的物質損失536728.48元。因被告人所駕駛的肇事車輛遼M12297號重型廂式貨車出險時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應由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即在第三者強制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0000元;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人民幣300000元(全部經濟損失536728.48元,扣除強制險賠償的110000元,余426728.48元,被告人承擔全部責任,限額30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保險公司代理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賠償的代理意見,經查,與本案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得到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人民幣110000元(代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人民幣300000元(代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艷、張某權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孫佰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