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42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4)
(2014)開刑初字第00242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曾用名賈某濤,男,1964年出生,滿族,初中文化,系開原市某鎮林業站代理副站長,住開原市某鎮。因本案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開原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14)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
2013年4月起,被告人賈某某任開原市某鎮林業站代理副站長主持日常工作,因其不正確履行職責,放棄職守,致使該林業站監管區域內的某村西溝二林班69、71、72、73小班的林木,在2013年11、12月間被非法砍伐,經鑒定被非法砍伐的林木1711株,合蓄積183.6405立方米。
上述事實,除被告人賈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的有罪供述外,在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的偵查卷宗中,還有被告人在案件偵查階段的供述;有林業站工作人員證人魏某某、吳鳳浩、柏某證言和主管林業工作的鎮領導證人付某某證言;有查處非法砍伐案件的林業局稽查隊工作人員證人蘇某某、王某某證言;有被砍伐區域榛子園所有人吳某歧、吳某學、吳某山證言;有參與砍伐作業的人員證人吳某臣、吳某清、張某春、謝某國證言和證人吳某彩證言;有證人付某某所拍攝砍伐現場照片10張和公安機關及林業局稽查隊拍攝的勘查現場照片5張;有林業局關于該區域未發放采伐證的說明、林業站對非法砍伐行為作罰款處理的罰沒款收據、森林公安局關于非法砍伐情況系接到群眾舉報而得知的證明材料;有用以證明案發時間的證人吳某某電話通話詳單;有開原市林業局關于非法砍伐數量的鑒定報告;有開原市生態公益林監管員管理辦法、鎮政府與被告人所簽訂的林木監管合同、任命賈某某代理林業站副站長并主持日常工作的中固鎮黨組會議記錄,以及被告人戶口證明、案件來源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明各項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一致,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在國家機關中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從事林木監管的人員,對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放棄職守,致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賈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認罪,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源
助理審判員 胡 丹
人民陪審員 孫伯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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