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刑初字第00318號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建刑初字第0031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建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決定逮捕,同年12月8日由建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建平縣看守所。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公訴刑訴(2014)305號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建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遼NEP519號(系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京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街路口時,與由文化街駛入京沈路左轉彎的王某駕駛的遼N52207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檢驗,劉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5.48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建平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據此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未登記的(使用遼NEP519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建平縣京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街路口時,與由文化街駛入京沈路左轉彎的王某駕駛的遼N52207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劉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75.48mg/100ml。經建平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害人王某陳述,被告人劉某供述,書證建平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車輛痕跡檢驗記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駕駛懸掛其它車輛號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次要責任。2、書證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建醫法司(2014)法毒(酒)鑒字第287號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3、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上述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懸掛其它車輛號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次要責任,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白麗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