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6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2015-3-9)
(2015)平民初字第86號
原告石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生,漢族,無業,住哈爾濱市南崗區。
被告劉某某,男,1977年1月1日生,漢族,工人,住哈爾濱市平房區。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共有糾紛一案,石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冀宇慧獨任審理,于2015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訴稱:石某某與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2月28日離婚,石某某與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案外人許某某向劉某某借款50000元,石某某作為財產共有人,有權分割該款。現訴請:劉某某給付石某某25000元。
被告劉某某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石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借條(復印件,原件在(2014)平民初字第473號民事案件卷宗內)。意在證明:2012年6月24日,案外人許某某向劉某某借款50000元,當時石某某與劉某某為夫妻關系,該債權為共同債權。
證據二、(2014)平民一立字第20號民事調解書(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異)。意在證明:石某某與劉某某于2004年8月2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2月28日經平房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調解離婚。
證據三、(2014)平民初字第473號民事判決書(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異)。意在證明:石某某與劉某某調解離婚后,2014年3月,石某某收拾東西時,發現許某某向劉某某借款的借條,向平房區法院起訴后,經法院判決,該50000元債權為石某某與劉某某共有,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某承認許某某已將該款還給劉某某,故該債權的一半25000元,應由劉某某給付石某某。
本院認證意見為:因證據一、二、三來源合法,與本案爭議事實存在關聯性,故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某未到庭舉示證據。
經審理查明:石某某與劉某某于2004年8月2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2月28日經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共有房屋及車輛進行分割。2014年3月,石某某離婚后收拾東西時,發現許某某向劉某某借款的借條,借條內容為“今許某某因有事向劉某某借款五萬元整(50000)特立此據。借款人許某某,12.6.24”。石某某遂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劉某某對第三人許某某享有的50000元債權歸原告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共有。”另查,在(2014)平民初字第437號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劉某某及許某某均認可該欠款已由許某某還給劉某某。
本院認為:石某某與劉某某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為共同共有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石某某與劉某某已經離婚,共有的基礎喪失,故石某某主張分割共同債權的一半2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該債務許某某已經償還給劉某某,則劉某某應承擔給付石某某的義務。
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石某某2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石某某預交),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冀宇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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