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36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2015-1-29)
(2015)梅刑初字第3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宏宇建設集團哈爾濱分公司經理。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XX,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宏宇建設集團哈爾濱分公司技術員。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以齊梅檢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XX、馬XX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韓翮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XX、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肖XX在未編制土方施工方案并未經審批,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在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11號樓東北側的工地上實施隔油池和下水井的聯通作業,被告人馬XX身為技術人員在夜間施工照明設施足度不夠、作業現場環境不良的情況下,地溝邊緣堆置土方距基坑上部邊緣小于2米,且未能及時發現并排查事故隱患,導致被害人梁XX(男,22歲)在坑內為檢查井劃開鑿接口線時,被坍塌土方掩埋后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鑒定死者梁XX系因溝體坍塌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調查認定:被告人肖XX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被告人馬XX對此次事故負有安全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的管理責任,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肖XX、馬XX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肖XX、馬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XX、馬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肖XX在未編制土方施工方案并未經審批,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在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11號樓東北側的工地上實施隔油池和下水井的聯通作業,被告人馬XX身為技術人員在夜間施工照明設施足度不夠、作業現場環境不良的情況下,地溝邊緣堆置土方距基坑上部邊緣小于2米,且未能及時發現并排查事故隱患,導致被害人梁XX(男,22歲)在坑內為檢查井劃開鑿接口線時,被坍塌土方掩埋后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鑒定死者梁XX系因溝體坍塌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調查認定:被告人肖XX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被告人馬XX對此次事故負有安全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的管理責任,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肖XX、馬XX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6月4日9時30分,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經保支隊接到市安監局通報稱,在齊齊哈爾萬達在建工地發生一起事故,接到通報后,我支隊趕赴現場展開調查,經查肖XX承包萬達工地排污水工程在挖溝作業中工人梁XX在溝內作業時土方坍塌將梁XX掩埋致死。2.到案過程證實:2014年6月3日21時許,在齊齊哈爾市建華區“萬達廣場”在建工地,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導致梁XX窒息死亡。經查宏宇建筑公司項目經理肖XX以及技術員馬XX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過前期偵查,綜合全案證據,認為肖XX、馬XX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4年6月6日我支隊電話通知肖XX、馬XX到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經保支隊接受調查,同日肖XX、馬XX到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經保支隊投案自首,交代事故發生的全過程。3.賠償協議書、賠償款收據證實:本案賠償情況。4.梁XX病程記錄、死亡證明證實:梁XX于2014年6月3日死亡。5.戶籍證明證實:肖XX、馬XX、梁XX的身份情況。6.授權委托書證實:洪宇建設集團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現授權委托肖XX為“齊齊哈爾萬達廣場紅線內排水管線道路鋪設工程市政道路施工”施工現場負責人。7.室外管網(污水、雨水)及瀝青道路分包工程合同文件證實:2014年5月14日,宏宇建設集團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齊齊哈爾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室外管網(污水、雨水)及瀝青道路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協議書。8.齊安監發(2014)111號文件及“6.3”洪宇建設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證實:2014年6月3日,洪宇建設集團公司在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11號樓東側排污溝體內施工作業時,發生一起溝體坍塌掩埋窒息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相繼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了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監察局、檢察院組成的市聯合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取證、查閱安全管理資料,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查清了事故經過及事故原因,認定這是一起生產責任事故,馬XX、肖XX負事故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孫XX證言證實:我系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理員。2013年7月來到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施工現場,負責萬達廣場施工現場11號樓北側、酒店水暖安裝等施工監理工作。我2014年6月4日早晨到現場看見安監局調查組來調查事故原因知道有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死亡。該工人是洪宇建設集團公司的,從事樓盤隔油池的相關工作。夜間出事地點由劉直雨負責。我在單位由顏超領導。我之前發現洪宇公司放線了,發現放的線太窄就告訴他們了也和顏超說了。2.證人顏X證言證實:我系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監,于2013年3月到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施工現場工作。2014年6月4日早上知道有一名工人在6月3日晚施工時死亡。死者當時在11號樓東北側挖隔油池管線。萬達廣場11號樓的監理是由孫XX負責的,夜間施工是由劉直雨負責的。洪宇公司在11號樓作業時是用溝機挖溝下管,但是不符合規則,因為溝挖之前放的線太窄了。當時制止過,但是力度不夠,到了晚上也沒注意。發生事故時洪宇公司的人并沒有匯報。孫XX只知道洪宇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姓肖。3.證人王XX證言證實:我是洪宇公司臨時雇用工人,在施工中負責一些雜貨,2014年4月19日來到萬達干活。2014年6月3日晚上9點多梁XX在溝里被坍塌土方掩埋死亡了。肖XX讓王XX聯系120。4.證人楊X證言證實:我養挖掘機,所雇司機馮XX給洪宇公司干活。事故發生后,司機馮XX給我打電話說出事故了,我便趕到現場。我到現場時現場只有馮XX和一個姓郭的現場管理人員。司機馮XX告訴我說,工地上一個梁姓的工作人員,在溝底畫圖時被土埋在土里了,當時洪宇公司的經理找到馮XX,讓他幫著救人。5.證人馮XX證言證實:我系溝機司機。2014年4月20日來到萬達工地干活。2014年6月3日20時左右進行隔油池作業。發生事故后有人喊我開車過去我就過去了。在救援的時候,洪宇公司的肖經理也在現場。傷者是其他人抬出來的。6.證人杜亞蓮證言證實: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兒子梁XX在干活的時候因溝體塌方而死亡。后情緒激動將被害人尸體拉回到哈爾濱,不同意公安機關將梁XX的尸體解剖。7.證人梁桂梅證言證實: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我弟弟梁XX在干活的時候因溝體塌方被埋。于是開車到齊齊哈爾第一醫院,梁XX正在搶救,后醫生說不行了,后家里人情緒激動,于2014年6月4日早晨將被害人尸體拉回到哈爾濱,出于個人感情和父母的感受考慮,不同意公安機關將梁XX的尸體解剖。8.證人梁爾全證言證實:2013年6月3日晚上,知道我兒子梁XX在干活的時候因溝體塌方被埋而死亡。我情緒激動,家里人決定于2014年6月4日早晨將梁XX尸體拉回到哈爾濱,出于個人感情和感受考慮,不同意公安機關將梁XX的尸體解剖。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肖XX供述稱:我系洪宇建筑集團公司工作人員,現在在齊齊哈爾市萬達廣場施工現場,負責外網排污、下設管線等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2014年4月15日來到萬達廣場施工的,我公司與萬達廣場簽訂了施工合同。2014年6月3日21時許,我公司的施工隊在萬達廣場11號樓東側挖溝鋪設排污管線的時候,一名工人在溝內作業,由于溝兩側的土坍塌把工人掩埋起來,導致工人死亡。死亡的工人叫梁XX。梁XX是測量員,負責測量。當時鉤機挖完溝,梁XX就下溝了,梁XX下溝后1分鐘左右溝兩側的土方就坍塌了把他埋在了下面。用鉤機挖了三鏟后看見梁XX了。120來之后說梁XX已經死亡,我說即便人不行了也要拉到醫院搶救。到醫院后我通知了死者家屬,死者家屬要求把尸體拉回哈爾濱,我就雇了一個商務車將死者的尸體拉到哈爾濱。平時只是口頭上告訴工人注意安全,在萬達廣場施工并沒有操作規程,施工中有圖紙,工人在施工中戴了安全帽,當時有照明。當天在夜間施工并沒有向萬達廣場的負責人通告,事故發生后并沒有通知任何單位,當時光想著救人就沒想到報告的事。我承認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事故發生后,我們賠償死者家屬60萬元,家屬對我們諒解。我們對死者梁XX是因溝體坍塌致機械性死亡的尸體檢驗鑒定結論沒有異議,不要求重新鑒定。2.被告人馬XX供述稱:我是洪宇建設集團的技術員,在現場負責放線、圖紙變更和圖紙不明之處找設計處負責給干活的工人答疑,還有負責觀測這條溝挖的深度、高度和長度是否合格。我與死者梁XX是干一樣活的,屬于相互配合的關系。現場負責指揮、施工安全的是項目經理肖XX。我承認在挖溝作業時沒有操作規程,沒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沒有在施工前對工人進行安全交底,沒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訓,沒有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是憑著經驗進行技術方面的監管的,這是我作為技術員的失職。
(四)鑒定意見
2014年7月17日齊齊哈爾市刑事技術支隊(齊)公(刑技)鑒(法病)字(2014)51號檢驗報告證實:梁XX系因溝體坍塌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五)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證實:案發現場情況。檢查井西側外壁有三條縱向擦劃痕,均小于2米。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XX、馬XX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XX、馬XX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肖XX、馬XX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馬XX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曉華
人民陪審員 孫作臣
人民陪審員 謝學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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