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278號
——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泰刑初字第27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男。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4)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泰來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于×同郭×1等人從張×1手轉包草原600畝,于×分得150畝。2012年4、5月份,于×雇傭他人四輪車、旋耕機將草原開墾成耕地。2013年4月轉包給他人種植農作物。經泰來縣草原管理站認定,該地塊屬草原,面積為94畝。
經偵查,2014年9月1日被告人于×到公安機關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拖拉機、旋耕機照片;書證案件移送函、證明材料、草原轉包合同、張×1與原宏升鄉政府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轉包費收據;證人張×1、郭×1、郭×2、張×2、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于×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抓、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開墾草原,改變草原用途,且數量較大,并造成被開墾的草原原有植被被大量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未提出異議。被告人于×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魏峻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井慶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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