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刑初字第44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2-6)
(2015)牡東刑初字第44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男,1992年出生。2014年8月7日因涉嫌搶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經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寅,黑龍江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霞出庭支持公訴,郭××及其指定辯護人李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郭××伙同張××(另案處理)、冷×及冷×朋友(二人均在逃、冷×朋友姓名不詳)在牡丹江市KTV歌廳打臺球時,由郭××提議出去抓單(指隨意找個人毆打)。23時許,郭××等四人從天王星KTV歌廳出來尋找作案目標,當行走到牡丹江市東一條路牡丹街西側肯德基門前的人行道上時,遇到被害人趙××一人行走,郭××等四人持甩棍等兇器上前對被害人趙××進行毆打。在毆打被害人過程中,冷×的朋友將趙××的褲兜內100余元現金及其佩戴的手表搶走。郭××在毆打趙××后怕其報案,將趙××掉在地上的手機拆開將卡取出后又將手機隨手扔在地上,后與其他三人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趙××左額顳部頭皮挫傷伴頭皮下血腫和右額頂部頭皮挫傷伴頭皮下血腫,均評定為輕微傷。2014年8月7日,郭××在鶴崗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郭××親屬主動向被害人趙××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破案、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證明,物證照片,賠償收條,證人張××的證言筆錄,被害人趙××的陳述筆錄,郭××的供述筆錄,法醫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郭××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依據上述理由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關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